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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发布本案,得到当事人“外贸直通”的授权许可。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老虎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主要经营“外贸直通”电子商务网站,该网站为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免费提供产品发布服务,所发布的信息直通全球顶级搜索引擎,多项关键词在顶级搜索引擎中排名最高。同时,其独创多国语言共用外贸分类信息网上发布系统,允许用户自主选择出口目标国的语言注册和发布企业产品图片和样本图片,目前已开发出中文简体,繁体,日语,韩语,英语,德语和法语共用版本,近期会再推出西班牙和意大利语版本。
2006年3月,“外贸××”网站荣获“2005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100强”称号。
2006年2月,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外贸直通(网址http://www.cnties.com)发表了介绍该网站的文字(略)
200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百度(网址:http://www.baidu.com)和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奇虎网(网址:http://www.qihoo.com)搜索栏中输入“外贸B2B免费平台”时,其链接指向的“网页快照”内容(略),该内容剽窃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发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的内容系原告独创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授权许可被告一与被告二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所以,两被告的搜索引擎是建立在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基础之上的,而两被告却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点击率等),侵害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其次,其相关链接网页快照中的“中国外贸通网”(网址:http://china.53trade.com )并非原告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也根本没有多国语言版本,更不具有原告在其独创作品中宣传的多种功能。事实上,在被告一与被告二的搜索引擎链接的网页快照中的内链接恰恰指向了该网站,该网站同样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最后,通过两被告传播的侵权网站多为WEB2.0性质的社区网站,随着网络传播的广泛(更多网络)和深入(点击更多)以及时间的流逝,侵权的程度更大,更广泛,致使更多的网民浏览、了解的是他人经营“外贸通网”,而并非原告经营的“外贸直通”网站,对广大网民产生误导作用,即将原告经营的“外贸直通”网站混淆为他人经营的“外贸×”网站,淡化了原告经营的“外贸××”的商业品牌。
所以,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致使原告网站品牌淡化,原告经营“外贸直通”网站的商业价值、经济价值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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