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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1999年原告许某报名参加被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贸易》本科段自学考试。经过多年刻苦学习,至2005年考完所学专业所有考试课程,且成绩合格。2005年6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填写了《××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申请被告授予相应本科毕业证书,但被告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给原告。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认为,原告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贸易》本科段专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省××委、××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贸易专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原告在申请《国际贸易》本科段毕业证书时,需要提交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而原告提交的党校专科毕业证书并不符合规定。同时被告已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口头答复,不存在不作为。原告混淆了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
因颁发毕业证书的单位有二:其一是被告,其二是主考学校―××大学。法院告知原告追加××大学为被告,而原告不允,法院就将××大学主动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认为,原告许某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