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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知队代理的杭州某网络公司针对市场主体抢注“X橙”品牌标识行为提起商标异议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的“X橙”商标系智慧物联网品牌,主营互联网智能摄像机、智能锁、机器人以及无线探测感应器等智能产品。异议人发现,深圳某公司其他类别上抢注了“X橙”商标,在字母、呼叫上与自身品牌标识完全相同,因此委托云知队提起商标异议。
云知队调查发现,除本案以外,被异议人名下现有3582件商标,各商标名字完全不同,涉及的类别多达20多个,彼此之间也无相似关系,明显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其中不乏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形,例如“珍视明”、“张小泉”、“普兰达”等。
因此,云知队发表意见认为,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行为属于囤积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异议程序中可不予核准注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但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授权及无效程序的始终,故商标异议程序中可以参照前述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在先具有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夏士莲”“张小泉”“施华蔻”等,其中部分商标已在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最终决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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