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分享最新知识产权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业绩

捷报频传,连续十多起案件胜诉

时间:2020-09-18

【案例1】:方某诉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浙民终 299 号

案件要旨:原告系大方传统菜的创始人,在湖州、杭州地区开设数十家“大方传统菜”饭店,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法院认为,通过持续宣传、使用、许可使用等行为,“大方传统菜”服务名称与其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从而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该名称也因使用具有了相应的特有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使用并许可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大方传统菜”字样及标识,恶意攀附商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大方传统菜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被告上诉,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出庭律师:罗云、姚小娟

  

 

【案例2】: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皖15民初89号

 

案件要旨:原告享有“绿城”、“绿城GREEN TOWN”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6类和第37类服务上。被告在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名为“绿城花园”的项目楼盘,在许可证、售楼处外部、宣传资料、广告牌、以及建设工地、小区内部单元门处均使用“绿城花园”、“GREEN TOWN GARDEN”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因为被告楼盘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绿城品牌受到严重的负面评价判决结果:法院支持我方主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出庭律师:姚小娟

 

【案例3】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宁市鸿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浙0481民初196号

 

案件要旨:原告享有“杨柳郡”、“YOUNG CITY”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6类和第37类服务上。被告在海宁市的“鸿翔杨柳郡销售中心”和鸿翔杨柳郡工地均以“鸿翔·杨柳郡”、“YOUNG CITY”进行宣传。法院认为,鸿建公司将“杨柳郡”、“YOUNG CITY”标识用于房地产开发、销售,应认定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属于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我方主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出庭律师:姚小娟

 

 

【案例4】上诉人福建水立方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琨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复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73号

案件要旨:上诉人水立方公司主张本案被诉侵权软件与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的动画、3D画面效果相似,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最高院认为,动画和3D画面效果本质上均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应归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类电作品和美术作品。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对保护客体作出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再将其他法定类型作品纳入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畴,将破坏、冲击著作权法保护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经法院释明,水立方公司仍然坚持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院予以驳回。

针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琨郎公司、复理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主张,最高院认为,水立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软件的整体动画效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且涉案软件的动画效果已被公开,为产科护理领域的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已经丧失秘密性,不能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针对上诉人主张琨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最高院认为,琨郎公司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注明软件的供应商为复理公司,不会导致混淆行为的发生。

判决结果: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庭律师:姚小娟、郑金晶

 

【案例5】上诉人深圳市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菲利普**生产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0)浙民终455号

 

案件要旨:原告公司系专利号为 ZL201*30378304.3 的“充装单元”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用于容纳电子烟。凯**公司制造、销售的电子烟充电盒被控落入菲利普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 1 在侧面按钮、电量显示器、底部 USB 插口方面的区别点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小,且为增加的设计特征,凯明瑞公司主张的其他区别点在视觉上不可见或极其细微,以上区别点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均不具有显著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虽然与涉案专利设计 2、3 的插孔或电子烟数量不同,但仍属于在专利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数量叠加,不需要创造性劳动,亦未改变产品整体形状,该局部设计特征差异不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法院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设计。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凯**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审驳回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出庭律师:姚小娟、罗云

 

【案例6】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浙8601民初1565号

 

案件要旨被告易车公司在“易车”客户端的“URL Scheme”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网的协议名称“taobao”,从而使得 ios系统在响应跳转至手机淘宝App的请求时错误地跳转到了易车 App,将用户进行导流。具体包括在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 浏览器、Safari 浏览器访问手机淘宝时,则会弹出打开‘易车’或者‘取消’的提示框,点击“打开”后跳转至易车 App。法院认为,易车公司采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淘宝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此种跳转冲突现象未尊重用户知情权,导致 IOS 系统手机淘宝应用软件不能接受用户的平等选择,从而使软件权利人丧失了相应的交易机会,且易造成部分用户对应用软件服务来源的混淆。易车App在经营活动中对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通用协议名称应予以避让,以免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不正当夺取他人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机会。流量是衡量网站和应用软件经济效益的核心指标,易车App强制进行目标页面跳转,无法实现正常跳转至淘宝App,进而妨碍了该部分用户流量进入淘宝 App,导致了两原告的交易机会流失。因此,易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易车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案例7】高效脱白装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5696号)

 

案件要旨: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是“高效脱白装置“(专利号:201720095801.X)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喷淋塔“,请求人主张现有技术中的脱硫塔即相当于喷淋塔,或者也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口审中,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中的喷淋塔,处理的是经脱硝脱硫后的烟气,因此不能等同于现有技术中的脱硫塔,且请求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设置喷淋塔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无效宣告请求不能成立。

审查结果:该专利被维持有效。

出庭律师:姚小娟、周琳

 

 

【案例8】原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凤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昌隆、江苏凤凰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7)浙0105民初10011号

 

案件要旨:智冠公司系涉案游戏《武林群侠传》的著作权人,被控侵权游戏《侠客风云传》由凤侠公司享有该游戏著作权。智冠公司认为,《侠客风云传》大量复制抄袭《武林群侠传》的界面、剧情架构、主线任务、游戏玩法、成长系统、战斗方式、主要角色及造型、场景名称、武器道具、美术作品和其他游戏元素方面的设计,严重侵犯其著作权。法院认为智冠公司提交的侵权证据内容不具有完整性,具体体现在公证书上的域名与凤侠公司备案域名不一致,无法据此证明凤侠公司销售侵权游戏,公证过程使用的电脑由智冠公司自行携带,《侠客风云传》也是其自行携带而非直邮,公证录制的视频中也未出现激活游戏过程等,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综上,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请。

判决结果:被告胜诉,智冠公司的诉请被驳回。

出庭律师:姚小娟

 

 

【案例9】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蓝钻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浙01民终4543-4545号

 

案件要旨:大头儿子公司系美术作品“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刘泽岱是该三件美术作品的作者,其在1994年创作完成这三件作品后,由央视工作人员取走并根据刘泽岱创作的作品,最终制作成了95版“大头儿子”动画片。2013年,央视动漫公司和刘泽岱签订《补充协议》,取得了95版动画片中三位主要人物造型的著作权。作为刘泽岱创作的94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大头儿子公司指称央视动漫公司于2016年制作发行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2:一日成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一审判决央视动漫公司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二审中,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13版动画片是在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基础上演绎而成,而95版动画片又是对刘泽岱作品的演绎。对于演绎作品的再演绎,仍然属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电影中“小头爸爸”的形象延续了13版动画片的“小头爸爸”形象,故在未经大头儿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另外,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综合认定了大头儿子动画片的知名度,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最后判决央视动漫公司无需停止侵权,但需要提高赔偿额作为责任替代方式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央视动漫公司赔偿大头儿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

 

 

 

【案例10】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美熙贸易有限公司、熊**、在乎(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韶山市恩惜美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浙0105民初7857号

 

案件要旨:本案涉案商标为第22790344号“Ceruru.b”商标和第19489956号  图形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类和第35类服务上。和仕公司经上述两商标权利人许可,可以在“Ceruru.b”微信小程序上销售“Ceruru.b”品牌的面膜、乳液、化妆水等产品。被告美熙公司在微信小程序“MRSPRO”上销售假冒Ceruru.b面膜产品,并在小程序内、商品上、商品宣传上使用ceruru.b标识和第19489956号  图形商标。被告的小程序还提供“扫码查询商品真伪”服务,将假冒ceruru.b的产品认证为真品。法院认为,美熙公司在“MRSPRO”小程序中对“Ceruru.b”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商标在同一类服务上使用,两标识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同理,被告对涉案图形商标的使用也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另外,被告美熙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标注虚假信息,引起消费者误解,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美熙公司和恩惜美妆店被判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经济损失。

 

 

 


上一篇:云知队针对商标囤积行为提起异议,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下一篇:代理字节跳动旗下抖音和头条收获双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