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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82005XXXX.8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近日,专利复审委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来源于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均为大众汽车公司中国公司的二级供应商,按照汽车公司提供的图纸生产、制造涉案汽车零部件,并向汽车公司供货。由于大众汽车公司未就涉案汽车零部件结构在中国申请专利,故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图纸中的零部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以此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随后,因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经营原因,将涉案专利转让给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认为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诉期间,云知队接受被告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经过针对涉案专利进行检索以及证据收集,认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因此,云知队作为代理人,一方面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采用了现有技术抗辩。
其中,无效和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均包括两部分:其一是文献公开证据,即大众汽车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德国专利,该德国专利系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汽车总成,其中公开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结构;其二是在先销售公开证据,即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作为该知名汽车公司中国公司的二级供应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及图纸,该部分销售证据及图纸一一印证,相互吻合,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
2018年1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驳回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口头审理,亦采纳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证据,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庭并参加口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