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最新知识产权案例
编者按:
为全面展示2018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就,充分发挥精品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由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闻宣传处联合举办“2018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投票推选活动,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根据各地法院推荐,评选出了20个候选案件,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各个保护领域,涵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类型。
为此,2019年4月10日,浙江高院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发布了“知产周预热丨2018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由你来选!”活动!
其中,我们团队代理第2、3、12号案例。
第2号案例: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第一次出庭律师尹航、罗云;一审第二次出庭律师尹航、郑金晶;二审出庭律师尹航、姚小娟)
第3号案例: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一审出庭律师罗云、郑金晶;二审出庭律师姚小娟、罗云)
第12号案例: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某A、方某B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出庭律师姚小娟、罗云;二审出庭律师罗云、郑金晶)
附:20件候选案例
1.罗某与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对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这一问题,目前观点并不一致。本案判决对此作了详细阐述,认为应当区分个案具体情形加以认定。一般而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尚不足以构成“公开”,但是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所涉朋友圈系用于产品营销,拒绝他人添加好友和限定公开范围的可能性很低的,应当认定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与一刀切地认为朋友圈公开并非专利法公开的观点相比,上述观点更符合客观实际,也能够遏制将他人在先设计申请为专利的不当行为。
2.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大数据产品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在该案中确认了研发者对其大数据产品享有合法权益,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规制了被诉企业未经许可不当使用该产品数据内容的行为。本案判决厘清了网络用户信息权与网络运营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对于规范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厘清数据产业行业规则,起到了规则指引作用。
3.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如何正确把握“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尤其在权利人同时生产多种包装、装潢商品的案件中,既要防止证据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将企业整体销量等同于涉案商品的销量,也要避免标准认定过严,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二审判决正确把握“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判决极大震慑了职业商标抢注人和恶意投诉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
5.浙江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合同纠纷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知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商业标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却仍然签订该合同,既损害了案外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再审判决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不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而且对当事人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体现了对内容违法合同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惩戒。
6.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本案判决通过对涉案专利发明目的地解读,把不能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最终作出了不侵权的判定,给予涉案专利以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和力度,实现权利人与 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7.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智恒工贸有限公司、瑞安市春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带有涉案商标的塑料杯是否系同时报关出口的燃油泵的外包装,两者是否构成整体的商标侵权商品。本案判决首先分析特定容器是否构成内容物商品的外包装,其次判断包装物与内容物商品是否构成整体的侵权产品,再评述带有涉案商标并标注内容物商品名称的包装物是否可能单独构成商标侵权,最后得出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上述分析思路逻辑清楚、说理透彻,最终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
8.宁波宝盛鞋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本案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围绕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关键点,正确区分了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在此基础上,运用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分析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处罚结果的合理性,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打击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9.王某A、王某B、王某C与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司法实践中对于古籍整理文献的作品类型和可版权性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系因对王十朋古籍作品进行整理出版而引发的纠纷,引起王氏后人及社会关注。二审判决认为,确定作品类型并非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赋予古籍整理文献的可版权性评定以更大的弹性,以利于鼓励更多具备较高的文史知识、丰富古籍整理和考据经验的劳动者投入到古籍作品的保护、传播事业中。
10.温州市肯味你食品有限公司诉温州味你寻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微商”等新零售模式下,新兴商业模式有可能在短期内产生较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不能简单根据门店营业时间短和广告宣传少等传统因素,就认定相关服务不具有“一定影响”。本案判决明确了新零售模式下具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保护了具有来源识别作用的营业场所装潢,有利于遏制新形势下的侵权仿冒行为,保障新零售业态健康发展。
11.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茶山伟越副食品店、温州凯维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揽胜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立体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判决明确了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即既要防止对比标准过于严格,以致缩小立体商标应有的保护范围,也要避免保护边界过度扩张,以致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12.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某A、方某B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系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既保护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人在较长时间内形成的商誉,又为其划定地域范围,较好地平衡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为当地经济发展营造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13.郑某、吴某、刘某、马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大型建设工程中承包方采购人员与材料供应商共谋使用假冒他人品牌的建筑材料的现象多发、易发,需要精准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本案在犯罪分子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上作出了详细分析,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示范价值。
1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水果市场柯兴水果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中“特有性”的认定。虽然“17.5°”是描述橙类产品糖酸比值的词汇,固有显著性较弱,但该比值系权利人精心选择并率先使用,并通过广泛宣传使用与其橙类产品产生了固定联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应当认定该名称具有“特有性”。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智力创造和经济投资,体现了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
15.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本案是迄今为止判赔数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本案涉及多个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审理中常见的疑难典型问题:诉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防止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二次泄密、商业秘密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院在本案中类推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被诉行为的制裁力度,体现了保护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16.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损害赔偿计算难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瓶颈问题。本案二审法院充分审查了在案各项证据材料,在查明或推定侵权产品销量、售价及利润的基础上,以侵权获利方式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实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的契合,体现了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
17.绍兴市科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共利新颖建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案
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并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系对权利的滥用,不仅不应受到保护,而且应当受到惩戒。本案判决有效打击了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
18.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案
本案中,法院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从商标权和著作权两个角度进行严格保护,依法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了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舟山海缘影视文化艺术中心(普通合伙)与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仁云泰时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当前,网络作品交易流转迅速,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取得的作品权利,往往并非直接从作品创作者处直接获取,而是经层层权利转让而来。为确保己方合法正当行使权利,每一层权利受让方在交易时需对权利来源进行审查,但这一审查义务应当以合理审慎为限,过分加重受让方的审查义务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本案很好地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保障了作品在市场中的正常流转秩序。
20.诸某与松阳县孙某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在严格把握通用名称认定标准的同时,通过审查“商标性使用”要件,合理限定了涉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此外,鉴于绿萝与结香分属不同科属,将结香花称作“绿萝花”容易造成植物分类上的混乱,二审判决在说理部分另要求被告今后规范使用商品名称,从而避免了相关市场称谓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