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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知队代理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诉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撤回起诉。
2018年6月,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采编录播一体机软件侵害其纳加导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原告认为其享有“纳加导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当虹股份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所展示的采编录播一体机的操作界面与原告软件的操作界面近乎相同,系对原告软件的抄袭。
云知队代理当虹股份抗辩认为,被告从未接触原告的软件源代码,更没有抄袭原告的软件;即使软件界面有相似之处,也是因为此类软件功能所必需具备的表达方式,系有限表达。
庭审中,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庭审,就采编导播一体软件的功能等技术问题进行询问。原告当庭确认,其主张当虹股份的软件界面构成侵权,不主张软件源代码侵权,也不申请软件源代码相似性鉴定。云知队代理当虹股份抗辩认为:第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代码和文档,软件界面并非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原告没有权利依据;第二,软件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告软件随着产品一起销售,但软件源代码并未公开,被告没有接触过原告的软件源代码;而实质性相似是是指软件源代码实质性相似,并非是指软件源代码运行所得的软件界面相似;第三,导播类软件功能相似,因功能相似导致的界面相似系此类软件的有限表达,不构成侵权。
庭审后,原告纳加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案由天册律所 云知队 姚小娟律师出庭作为本案被告当虹股份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