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最新知识产权案例
近日,云知队代理杭州未景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杭州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获得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原告杭州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认为其享有著作权的某导游软件被未景科技直接利用,已构成著作权侵权,诉起诉至杭州中院,要求立即停止对原告电子地图数据生成系统等软件的侵权行为,删除侵权系统及应用,立即停止在网页和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侵权软件,并主张赔偿损失180万。云知队代理被告答辩称,涉案软件系原告受客户的委托开发,并非适格权利人和诉讼主体;被告软件系自主开发,并未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不申请软件代码的侵权比对,仅主张以软件的界面和功能进行比对。法院认为,首先,将原被告的软件界面与功能进行比对,两者虽然都设置了“手绘图”“路线”“全景”等功能按钮,但上述功能系手绘地图类软件基础通用的有限表达形式,且原被告的软件在功能菜单的名目设置,界面内容的设计展现等方面均不相同,上述区别足以使两者等功能和界面相区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原告在不以软件代码比对,仅以界面功能比对等情况下,原告对涉案软件运行后即对应呈现上述功能和界面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原告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无法确定相关界面和功能与涉案软件之间对对应关系,以界面和功能对对比来推定侵害著软件著作权对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被告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