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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罗云律师团队代理的四起案件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摘要,案件涵盖专利侵权、权属纠纷、技术秘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等多个领域,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此次成果彰显了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办案水准,也体现了法院对团队代理思路和法律意见的认可。
现将团队入选的4件案例梳理如下: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某公司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
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4.吴树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董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一审案号及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
二审案号及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
再审案号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20号
裁判要旨:未写入权利要求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献后可知的应用环境特征,虽不能用于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予以考虑。对于仅在特设、非常用状态下可再现专利方法的被控侵权产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不得推定其制造者存在使用专利方法的直接侵权行为,也不得根据可能存在的用户行为而径行判定由制造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这也是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在专利侵权领域的体现。
本案其他荣誉:“2015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2015年十佳案例”、“2015年度杭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杭州律师十大影响力案件”(2012-2016)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周琳律师代理被告中兴通讯公司。
本案裁判要点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2.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某公司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案号及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9401号
二审案号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836号
裁判要旨: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提起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不宜简单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是否构成适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原告取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专利权属纠纷尚未实质解决的,可视情中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原告春风动力公司。
本案裁判要点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赛某科技公司、李某等
一审案号及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66号
二审案号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
裁判要旨:
1.技术秘密“秘密性”的认定标准独立于专利判断标准:法院明确指出,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秘密性要件,与评判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不能仅因相关技术方案在后申请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就当然反推该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2.组合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应进行整体性判断:判断组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将组合信息的各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以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信息整体已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组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其他荣誉:入选“第五届金线奖暨司法案例奖”、作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集中公开审理案。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春风动力公司。
本案裁判要点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对应第107条裁判要旨。
4.吴树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董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告:(被上诉人):吴树祥
被告:(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诉人):董健飞
一审案号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307号
二审案号及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408号
再审案号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61号
裁判要旨: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该公证书及所附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明确判断。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如果确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对方当事人对相应证据的质疑或者提供的反证不足以实质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应该认定待证事实存在。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吴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