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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行业指导意义的标杆性案件。在历年公布的“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罗云律师主导、代理的6件经典案例荣列其中。入选案件广泛涵盖了大数据产品权益保护、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短视频模板著作权认定、以及通信领域发明专利保护等多个知识产权核心领域。
现将罗云律师主导、代理的6件典型案例梳理如下:
1.抖音诉小葫芦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2022年度)
2.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纠纷(2021年度);
3.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年度)
4.抖音诉小影科技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2021年度)
5.淘宝诉美景大数据产品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8年度)
6.华为诉中兴通讯方法专利侵权纠纷(2015年度)
1. 抖音诉小葫芦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2022年度)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03号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原告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被告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用户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举证责任方面,因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在数据持有方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数据获取方可能采用不当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应当由数据获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数据获取方式的正当性。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之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其他荣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该案被评为“2022年度浙江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杭州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行为保全被评为“2021年度杭州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例”、“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11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2026年1月)、“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候选案例”,人民法院报、浙江高院、杭州中院、余杭法院均对本案进行宣传报道。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2.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纠纷(2021年度)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厨具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厨具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
裁判要旨:
1.“未定论事实”的误导性宣传构成商业诋毁的核心要件: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仅限于无中生有的编造。对于客观事实中处于“未定论”状态的事项,经营者若未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状态,而是故意将其作为“已定论”的侵权事实进行公开宣传与散布,误导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并导致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该行为即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商业诋毁。
2.“正当维权”与“商业诋毁”的边界:正当维权通常指向特定的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定渠道进行。若行为人将单方指控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广大公众进行大规模传播,使用具有明显贬损、煽动性的言辞,其目的已非单纯维权,而是意图通过贬损对手商誉获取竞争利益,构成具有主观恶性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其他荣誉:该案系全国首例商业诋毁诉前行为保全案,入选“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杭州法院涉网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2019)》、浙江高院和杭州中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四次跟踪报道本案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3. 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年度)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一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民初402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
裁判要旨: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其他荣誉:该案系全国首例“二选一”不正当竞争案,入选“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入选《浙江高院2021年工作报告》 、“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3年11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2026年1月)入选《浙江高院2021年工作报告》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饿了么
4.抖音诉小影科技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2021年度)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
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裁判要旨: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以利益平衡为基点,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构成要件:⼀是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作品;⼆是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本案其他荣誉:该案系全国首例短视频模版著作权案,人选2021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等。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5. 淘宝诉美景大数据产品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8年度)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某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
再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209号
裁判要旨:
1.数据产品的竞争性财产权益可受法律保护:淘宝公司在其合法收集的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等原始数据基础上,投入大量智力劳动进行深度分析、整合与匿名化脱敏处理,最终形成的“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能够为运营者带来经济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该数据产品已独立于原始数据,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财产权益。
2.“不劳而获”的实质性替代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行业竞争者不当利用他人数据产品获取商业利益行为,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数据产品经济竞争秩序,损害了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其他荣誉:本案是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被评为“2018年度浙江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18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案例”(2020年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11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郑金晶律师分别在行为保全、一审、二审代理原告淘宝公司。
6.华为诉中兴通讯方法专利侵权纠纷(2015年度)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一审案号及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419号
二审案号及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
再审案号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20号
裁判要旨:未写入权利要求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献后可知的应用环境特征,虽不能用于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予以考虑。对于仅在特设、非常用状态下可再现专利方法的被控侵权产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不得推定其制造者存在使用专利方法的直接侵权行为,也不得根据可能存在的用户行为而径行判定由制造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这也是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在专利侵权领域的体现。
本案其他荣誉:“2015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2015年十佳案例”、“2015年度杭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杭州律师十大影响力案件”(2012-2016)、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