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最新知识产权相关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动态

业绩:3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时间:2026-04-01


编者按:

本团队代理的三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三案分别围绕平台“二选一”、数据抓取及数据产品权益保护等前沿法律问题,均由本团队律师代理原告(饿了么、抖音、淘宝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取得全面胜诉。

现将团队入选的3件案例梳理如下:

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北京微播视界有限公司诉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一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民初402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

裁判要旨: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其他荣誉:本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入选《浙江高院2021年工作报告》 、“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2026年1月)入选《浙江高院2021年工作报告》。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饿了么

 

2.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03号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原告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被告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用户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举证责任方面,因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在数据持有方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数据获取方可能采用不当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应当由数据获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数据获取方式的正当性。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之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其他荣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该案被评为“2022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2年度浙江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杭州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行为保全被评为“2021年度杭州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例”、“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2026年1月)、“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候选案例”,人民法院报、浙江高院、杭州中院、余杭法院均对本案进行宣传报道。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3.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某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

再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209号

裁判要旨:

1.数据产品的竞争性财产权益可受法律保护:淘宝公司在其合法收集的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等原始数据基础上,投入大量智力劳动进行深度分析、整合与匿名化脱敏处理,最终形成的“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能够为运营者带来经济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该数据产品已独立于原始数据,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财产权益。

2.“不劳而获”的实质性替代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行业竞争者不当利用他人数据产品获取商业利益行为,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数据产品经济竞争秩序,损害了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其他荣誉:本案是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8年度浙江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18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案例”(2020年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11月)

主办律师: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郑金晶律师分别在行为保全、二审、一审代理原告淘宝公司。


上一篇:业绩:4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摘要”

下一篇:评析: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