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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北京新东方状告浙江新东方侵权》后续——

时间:2007-05-23

北京新东方已撤诉

 

链接:http://zjfzb.zjol.com.cn/gb/node2/node802/node240379/node394916/node394926/userobject15ai5336016.html

2007523

本报首席记者 陈卓

 

如今在浙江,为出国做准备的人要找“新东方”,还是有两个选择:一家是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东方),一家是浙江新东方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东方)。

 

一年前,这两家“新东方”在法律上有一次正面交锋——北京新东方告了浙江新东方,并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新东方”字样等行为(本报20061031一版曾作报道)。

 

前不久,此案有了结果。北京新东方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准许其撤诉。

 

北京新东方诉浙江新东方、浙江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在去年47日受理,831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新东方认为,浙江新东方及其外语培训学校,没有经过北京新东方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北京新东方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擅自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商号在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突出使用,擅自复制、翻译原告的驰名商标而误导公众等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相关公众中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

 

但浙江新东方认为,自己是出国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东方以英语培训为主营业务,注册商标核定服务范围为教育考核、教育信息等培训项目,并不包括出国留学、出入境等业务。同时,北京新东方虽也有出国留学、出入境等移民中介服务,但其取得的教育部和公安厅的行政许可均在浙江新东方之后(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并非同一概念)。从地域角度来说,北京新东方出入境中介服务的中介活动行政区域仅为北京市,而浙江新东方仅在浙江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属个案认定,北京新东方涉案商标尚不能构成驰名商标。

 

庭审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被告以“新东方”为商号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成为焦点。

 

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但就在上个月,北京新东方撤诉。其并未透露撤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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