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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市场报」“中国安防专利第一案”即将在北京开庭

时间:2007-07-28

近日,《安防市场报》记者就被誉为中国安防专利第一案的梁某诉浙江某有限公司公司专利侵权案,采访罗云律师本案已在全国各大媒体连续、跟踪报道。

详见报道(注:本案三被告的管辖异议上诉被驳回,而不是判决驳回

 

2007年安防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最新进展

原告与三星和解三被告上诉被驳回

 

来源:安防市场报 2007年7月30

前言:

本报关注已久的“安防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近日又有最新进展。725,记者联系梁坚平先生询问案件的最新近况,先生透露,已经和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和解,而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也已经被依法驳回。

这起涉及众多安防企业的专利纠纷案,到底何去何从?三星电子为何和解?其他安防企业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如何做好专利保护措施?本报也采访了相关律师,从专业角度为读者解读。

案件回放:

20071月,本报接到山西专利发明人梁坚平先生的来电,称在2006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上,他发现有七家企业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的专利权,这七家公司分别是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启博集团有限公司(松下安防产品代理商)、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慑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进祯企业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过在展会上的证据收集工作,先生在侵权发生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性起诉这七家企业,将业内七家知名企业拖入了法律纠纷。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专利纠纷,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一例外的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送回企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四家企业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随后,这四家企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进一步的上诉,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误。

而深圳慑力实业有限公司和珠海进祯企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319,梁坚平诉被告深圳慑力实业有限公司和珠海进祯企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答辩,辩论的重点在于这两个企业涉嫌侵权的产品所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先生专利的保护范围。通过技术分解和分析,法院最后判定这两个企业的产品都没有落入先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里,驳回了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新进展:

725,记者和梁先生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已经被驳回,目前已与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则达成了和解协议。

就此,先生壮告的七家企业中,深圳慑力实业有限公司和珠海进祯企业有限公司已经赢得官司,而启博集团,先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经过进一步的考察、举证后,先生于200732以其本案所诉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已经获得批准。对此,先生表示,等手上这三个官司结束后,再处理此事。

对于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和梁先生的庭外和解,记者深感意外,因为在前期采访中,三星电子的律师没有表露和解的意向,同时三星电子还向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要对先生的专利宣告无效。时隔三个月,双方就迅速达成了和解。而对于和解的内容,先生以双方达成了协议为由,不肯向记者透漏半句。以记者之见,综观目前社会上的专利案件大多以和解为主。特别是外国品牌大公司遇到纠纷时选择直接诉讼的也不多见,既便提起了诉讼,很多也以和解而告结束,究其原因,恐怕是因为诉讼影响公司的形象,不利于经营,即便胜诉,也说明自己的预防措施不好,更何况还要延及到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就更不便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出来了。

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则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的理由是,先生没有这三家公司在北京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北京属侵权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驳回了这三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这个判决也意味着,如无意外,这三家公司势必要和梁先生对薄公堂了。对此,记者也采访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了解他们将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官司。

企业回应:

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代理罗律师认为,要判断铭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先生的专利权,主要是看是否覆盖权利人的技术特征,这有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为了更好的说明,罗律师向记者举例说明,比方说,先生的发明具有ABC三项特征,铭锐的产品具有ABCABCD特征的话,都属于侵权;但是如果只有AB两项特征或者是ABE的话,都不属于侵权。此次铭锐涉嫌侵权的“小神童图像监控器”系列产品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罗律师认为铭锐的产品和梁先生的发明存在差别,是不同的原理,并不构成侵权。先生的产品有照相装置,带探头、储存卡等,拍照内容储存在机器里。但是铭锐公司的产品安装人体感应器,并不在本地储存,直接通过网络传送到服务器,将图片传送出去。

罗律师告诉记者,铭锐之前并不了解有关梁先生专利。但是铭锐公司的产品已经于去年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目前正在进行发明专利的审核。罗律师认为先生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时间比较短,一般只要基本的书面材料就可以通过的,并不像发明专利一样需要长时间的审查。

谈到这场官司,罗律师表示充满信心。至于需不需要和解,那是企业方面从自身需要进行考虑,从社会和谐上来讲,不惹官司为好;但是就法律上来说,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处理这些事情,达到是非分明。

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远见涉嫌侵权的产品是“MNS18彩信报警器”,该公司程小姐认为,远见的产品技术原理是含有用来发彩信的GPRS传输模块,主体是报警器,和梁先生的内部构造不一样。红外探头是报警器的基本原理,它和摄像头放在一起是很普通的事情,这两样东西都是很普通的配件,不能简单的认为放一起就构成侵权。小姐也告诉记者,远见之前也没有听过先生的专利,而且远见的产品今年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比先生的晚几个月获得。先生只是做了这样一个“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并没有进行生产,没有实现它的价值,相反远见已经进行了产业化。

对于和解,小姐认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远见并不构成侵权,在事件发生后遇到的有关方面的异议,远见都给予正面的回答。同时表示如果先生在这件事情上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起诉。

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26,记者拨通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电话,想找相关负责人了解该公司就此官司的想法和最新动态,但是一直联系不上专门负责该事件的联系人,拨通联系人秘书的电话,对方声称关于这件事情他们了解不多,不能提供具体的信息。接着记者通过多个电话转接,询问办公室、行政部有关人员,对方均表示不清楚有这样一桩官司,甚至连公司法务部都不知情。直到记者发稿时为止,仍然没有联系上相关负责人。

律师说法:

相信很多读者看了铭锐和远见的回应,一定都会非常疑惑,他们都说自己的产品取得了专利,那么这个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甚么区别呢?专利纠纷缘何难了,律师与专家一致指出,“实用新型”专利才是问题的关键。

专利纠纷案频发缘由

据记者了解,国家专利管理机构对“发明”专利的审核比较严格,因此每年审核公布的“发明”专利并不多见,而且申请的周期也比较长。但“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核与公布则较为容易和普遍。甚至在特定的时期,申请、审查与通过这两类专利比较宽松,这也就容易导致专利纠纷案件的出现。专家曾经指出,“此种情况容易造成两种事实:一方面,大多数专利并不具有市场价值,难以被量产;另一方面,这些专利设计方面存在严重雷同现象,甚至相似与相关产品只要修改某一部件的形状即可构成新的专利。因此,这也导致国内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而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而且法律状态最为稳定技术价值最高。发明专利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10年。

简单来说,“发明”可以涉及产品和方法两个方面,而“实用新型”则只涉及产品而不涉及方法。显然,“方法专利”的实施范围要相对大于“产品专利”的实施范围。例如,从手摇扇到电扇,是一种“发明”专利,但从落地扇到台扇,是工艺上的改善,造成产品的形状和结构不同,而核心技术没有根本改变,后者就是一种“实用新型”的专利。

这也是先生为什么说,在照相机或摄像头旁边,并列安装了人体感应器或者是红外探头就是侵犯了他的实用新型专利。而其他企业则认为因为基本的原理不同,不可以简单的认为两者在安装在一起就是侵权。

专家支招:

在这起专利侵权案中,七家安防企业成被告。不管结局如何,相信应该能给其他企业一些经验和教训。目前,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不受侵犯?应该如何应对专利诉讼?本报也咨询了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曹建军律师,希望能对企业其他有所帮助。

保护知识产权 规避企业风险

曹律师认为,梁坚平一次起诉七家安防企业侵犯专利权,可以算得上是安防行业2007年的一件影响较大的事件。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这一事件应该会引起安防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和对知识产权的更加重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对自己的研发成果,要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获得权利,以防止被他人仿冒而失去或降低市场竞争力。据我们了解,安防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并不多,大部分企业尽管不断有新产品面市,但申请专利的较少。有些即使有专利申请,但数量很少,甚至远少于梁坚平先生一个人的申请量。希望这次的事件能使安防企业对申请专利的重视。

曹律师提醒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要重视专利文件的质量。将好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若专利文件做得不好,也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在专利诉讼过程中,有不少因专利文件质量问题而导致原告败诉的。这次的事件中,梁坚平先生的专利文件就存在重大缺陷。

而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王盛军律师在接受访问的时候则建议,企业应当及时为技术申请专利,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尽可能全面而完整;企业密切关注并随时调查自己的专利是否遭到侵权,一旦发现侵权立即保全证据,并及时诉诸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另外,企业也应主动了解相关技术专利注册情况,防止自己无意中侵犯他人专利。

如何正确应对专利诉讼

如果陷入专利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曹律师建议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被指控侵权的被告,在专利诉讼中要对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一是专利权的稳定性,二是侵权是否成立。

因专利审查制度的问题,有些专利权的稳定性不高,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要请专利律师通过全面的检索、详细的分析来评估。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专利权稳定的依据。

在专利权有较强的稳定性的情况下,还要根据专利侵权的理论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对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否会构成侵权作详细的分析。经过分析,侵权成立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对被告来说,在专利权稳定性存在问题时,可以考虑启动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在专利权稳定性较高,并且侵权成立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应争取通过谈判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值得指出的是,在专利诉讼中,选择好的代理人的也很关键。因专利诉讼的专业性很强,不懂专利的律师较难胜任,最好请具有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律师。

 

本报将会继续关注官司的最新动态,敬请读者留意本报后续报道。

本报记者 汪芳   实习记者 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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