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杭知初字第418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朱黎光 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
委托代理人:罗云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委托代理人:曹建军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伯祥。
委托代理人:章林虎。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亩理。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査后于2012年5月23日裁定驳回了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公幵幵庭进行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号为z120041009XXXX.x“一种在移动台中记忆输入法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存在争议,本院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号 z120041009XXXX.x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月9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长 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曰
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