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7月5日,兰溪某公司、董某以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兰溪某制造厂等五家单位状告至金华中院。五件案件中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吴某单独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在进行专利无效宣告失败后,吴某选择本网团队代理其与专利复审委的行政诉讼纠纷。不久,金华中院认为五起案件的被告均构成侵权,判决侵权成立并赔偿损失。五起案件的被告另行选择本网团队代理其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专利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判决下达,北京一中院采纳本网团队观点,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4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此时,浙江省高院就涉案专利的五起案件中止审理。
随后,专利复审委与专利权人同时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随即浙江高院对其中止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五起侵权案恢复审理,2014年11月13日恢复审理,浙江省高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侵权诉请的权利基础即涉案专利权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专利复审委需就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并认为:由于据以指控侵权的权利基础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故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若涉案专利效力明确后,可根据新的证据另行起诉。
结果:当庭裁定:一、撤销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兰溪某公司、董某的起诉。
注:本网团队 罗云律师与姚小娟律师 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