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团队接受江苏某公司委托,代理其起诉江苏某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案。目前,本案已在江苏某法院立案。
图/罗云律师
案情简介:
江苏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与江苏某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约定由管委会提供**亩土地,用于投资创办原告江苏公司。江苏公司成立后,依据约定缴纳土地费用。江苏公司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仅获得其中2/3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另1/3的土地使用权证,当地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予办理。
江苏公司成立后,在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在原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用房等。
2012年,当地国土资源局向江苏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为江苏公司经政府批准取得**亩土地使用权,但有2/3部分土地闲置,要求江苏公司缴纳土地闲置费。
2013年,当地国土资源局又向江苏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江苏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1/3土地,涉嫌违法用地。在听证后,国土资源局未进行行政处罚,却向江苏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对违法占用的1/3土地进行整改。
江苏公司不服,向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上次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江苏公司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厂房等附属设施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认为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维持。
江苏公司认为:《投资合同》约定由管委会向原告提供**土地,且经当地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1/3土地之所有一直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当地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不肯向原告颁发土地使用证所致。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江苏公司委托本网团队代理,提起行政诉讼。
注:该案由本网团队
罗云律师与该公司的江苏律师共同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