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被告均为我国大型炊具制造企业。双方均为上市公司,系我国最大炊具研发制造商之一,中国厨房小家电领先品牌。
2013年初,原告向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后被告委托本所代理本案。
经过周密分析我们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早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公开销售,以现有设计抗辩为备战思路。为获取证据准备时间,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长达两个多月的取证,被告搜集了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系现有设计的多类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先销售证据、商场海报、产品宣传册、商品广告、检测报告、视频网站、淘宝、京东商城等。被告在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后,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本案原定于2013年7月中旬开庭。庭审前夕,代理人得到法院通知,原告已经向法院撤回起诉。
体会:无论对手多强大,还是其代理人多么难缠,诉讼的核心还得靠证据说话。扎实可靠的证据是无声的抗辩,可以让将一个标点符号展开为一段故事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闭嘴。
注:本案被告出庭律师为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