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于1990年在中国申请注册“拓菲伊”(化名)(鞋类)并于1992年1月核准注册。同年7月,被告将“拓菲伊”登记为字号,经营范围为鞋业。2001年,原告的另一中英文“拓菲伊”商标核准注册。2002年1月,原告对1992年的商标未续展,被注销无效。 原告一将中英文注册商标独占许可给原告二,原告二于1992年8月在福建注册成立,目前为我国知名大型鞋业集团。目前,“拓菲伊”成为中国最成功之国内品牌之一,连续多年获颁赠最畅销国内产品之荣衔。“拓菲伊”中英文商标并于2010年在商标争议中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两原告认为,被告将“拓菲伊”登记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为被告在其厂门口标注“拓菲伊鞋业”系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本案已于2013年6月18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一天。
双方就两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据,商标知名度,被告将“拓菲伊”登记为字号时原告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具有违反诚实信用涉嫌“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被告将“拓菲伊鞋业”标注在自家厂门口,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属于简化企业名称,属于区分市场主体,还是区分商品来源主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焦点问题进行精彩辩论。因本案案情复杂,法律问题疑难,证据庞杂,故法院决定将择期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罗云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两名出庭律师之一,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认为被告之行为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于2013年7月29日下午进行第二次庭审,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