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gfz”域名不侵权“kongfz”商标
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孔网公司)持有“kongfz”域名,而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老派农公司)持有“kongfz”商标,为此,老派农公司将孔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孔网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域名,同时停止将“kongfz”作为网站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派农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孔网公司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注册了孔夫子旧书网“www.kongfz.com”和孔夫子拍卖网“www.kongfz.cn”;2011年,老派农公司的“kongfz”商标被核准注册。
老派农公司诉称,孔网公司使用“kongfz”为域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同时误导相关网络用户。
孔网公司辩称,其使用“kongfz”作为域名是合法的,不构成对老派农公司商标权的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域名管理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孔网公司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注册了以“kongfz”为主体的域名,且相关域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而原告的“kongfz”商标于2011年被核准注册,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孔网公司对相关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商标侵权恶意,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派农公司的诉讼请求。
行家点评:
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该案主要涉及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该案中被诉侵权域名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注册,早于原告“Kongfz”商标的注册时间,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Kongfz”商标权的主观恶意,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也符合诚实信用与公认的商业道德。
此外,该案中原告商标于2011年底被核准注册,且原告根本没有举证其商标的知名度,对于此类商标应给予较窄的保护,即使在后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仍然不能对被告在先注册的域名进行规制。而被告的域名经合法登记注册,并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告享有域名的合法在先权利,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在商标与域名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是以在先商标诉在后域名侵权,而该案是以在后商标诉在先域名侵权,原告对相关规定没有仔细研究便贸然起诉,最终只能无功而返。
崔佳(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任):该案中,孔网公司的域名是登记在先的,老派农公司的商标权是形成在后的,并且老派农公司也未能证明其“kongfz”早于对方域名登记之日前就已经使用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与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孔网公司的域名根本不构成“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情形。
笔者认为,既然孔网公司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kongfz”为主体的域名,且在其经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应当认定孔网公司与被诉侵权域名有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该案中,孔网公司注册并使用以“kongfz”为主体的域名有正当理由,并不侵犯老派农公司的商标权。
该案中老派农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kongfz”商标早在2002年即孔网公司的域名登记前已经使用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该案可能会是另外的结果。另外,像孔网公司这样进行了域名登记却忽视了商标注册保护的企业,也应该将域名的核心主体以商标的形式加以注册保护尽早纳入企业的权益保护体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今天,网络已成为企业宣传其品牌和产品的重要阵地,商标权之争正在移师互联网这个新的战场。由于域名的注册、管理、运营和技术自成一体,与商标系统之间缺乏快捷有效的信息沟通,时常出现与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被抢注的问题;同时,现有纠纷解决方式都属于事后解决,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也给企业带来很大困扰。因此,如何将事后解决转变为事前防范,也是摆在企业和相关主管机构面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