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网络公司与杨某竞业限制劳动仲裁裁决,杨某违反约定,裁定杨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共计30余万元。杨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变更代理人,遂委托罗云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杨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杭州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共计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杭州某网络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第一,杨某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而不是上诉人在仲裁时申请的15000元。根据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第二,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为3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系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审判决认为:第一,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并未向一审法院起诉。因此只有杨某才享有增加、减少或变更诉讼请求之权利。原审法院仅处理杨某诉讼请求中的15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不妥。第二,上诉人关于杨某在股份转让之后还存在竞业限制行为,仅系推测,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适当减少。且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三万元违约金,较为合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