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热播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涉嫌侵权,最终以选编人员道歉而终。这事儿让著名曲作家吴颂今先生有所触动,还发了一条微博。
“看到《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涉嫌侵权,想起我谱曲的老歌《女孩的心思你别猜》被《心术》电视剧中一男医生哼唱,不知是否有问题?之前《士兵突击》王宝强在剧中唱《我的老班长》,电影《美丽的大脚》中孩子们唱《拾稻穗的小姑娘》,我都没有追究。由此引申,影视作品中演员演唱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律师
姚小娟、
罗云特意执笔阐述观点,做了力所能及的解答。
歌曲作为合作作品,其歌词和乐曲均可分割使用,分别由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所以,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要清晰区分是侵犯曲作者权利还是词作者权利。
在吴颂今提及的三部影视作品中,都仅是演唱了歌词,没有演奏曲子,因而涉及侵犯词作者的权利。由于吴颂今是《女孩的心思你别猜》、《拾稻穗的小姑娘》两部作品的曲作者,因此,吴认为这两部剧作涉嫌侵权,没有事实依据。对于《我的老班长》是否侵权吴颂今作为词曲作者的权利,则要具体分析。
完整使用与部分使用的区别
作品重要的内容在于作品中受独创性的部分,一部完整的作品能体现作者创作作品独立的思想。若在影视剧中完整再现他人作品,体现了他人作品的完整创作思想或使用乐曲完整体现了作者特有的旋律、节奏或音乐节奏的安排、设计等,构成侵权。
若影视剧中部分使用作品,则需要在侵权与不侵权之间进行判断。
若使用的是作品主要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例如一首歌的歌词可能只有四句,整首歌曲是将歌词反复演唱三遍。若影视剧中只演唱一遍却完整地演唱了整首歌词,则会构成侵权。
若影视剧中的音乐作品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没有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和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则不构成侵权。
哼唱与插曲的区别
在影视剧中,演员会随意哼唱歌曲,这样的哼唱与插曲是否相同?是否会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哼唱与插曲不同。演员在影视剧中随意哼唱的歌曲,绝大部分是部分使用,这样的使用更多的用于表现人物内心情感的活动。
如在《心术》中,演员的哼唱仅是部分哼唱,没有完整再现作品,也没有实质性再现作者创作的思想内容,不应认定构成侵权。此外,若没有影视剧,普通公众的哼唱属于合理使用,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以为,在影视剧中,演员的哼唱也可以推定适用。
合理使用须为作者署名
根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规定,合理使用,虽不需经权利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是应该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那么,在影视剧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应为作者署名。在之前的案例中,由于很多案件是以音著协为原告起诉,而音著协并不享有作者的人身权利,所以法院对于合理使用中的署名权,也是点到为止,在司法判决中不会要求侵权人承担未署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