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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市公司商标案一审胜诉获赔20万,二审调解获赔17.5万元

时间:2012-09-19
     
附: 该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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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7.5万元(目前,该赔偿款已到位)
2012年9月19日
 
    20118月,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某纽交所上市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
 
    20126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是由正(或反)S图及****英文字母组成。经比对,两者的主色调和字体虽有区别,但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结合双方标识的商品相同,其产品的消费者及与影响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对于英文的识辨能力有限等因素,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在产品上和出口报关单、提单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都市快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消除影响;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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