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B公司申请了某项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11年7月,杭州A公司起诉B公司,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应归A公司所有。原告认为:被告杭州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是原告公司的技术项目经理。后辞职成立了被告公司,并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在离职之后一年内作出的,是其在原告单位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应归属原告所有。
罗云律师接受被告杭州B公司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2012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发明创造不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在A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此外,涉案发明创造并非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履行原告交付的工作任务。故,法院认定涉案专利虽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从原告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但并非被告法定代表人利用原告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故涉案专利不归原告公司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