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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代理某上市公司商标案,调赔70万
时间:2012-06-20
近日,罗云律师代理原告某上市公司商标维权案,在浙江某中院的调解下,对方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70万元。
本案原告系某纽交所上市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委托罗云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浙江某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20万元,合理费用近20万元,共计140余万。
原告认为,关于赔偿顺序为,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如果前两者无法计算,则适用法定赔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损失可以准确计算,所以并不具备法定赔偿的前提。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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