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多年,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对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的抗辩进行总结梳理。以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解读专利侵权抗辩的六大事由。首当其冲的“专利侵权抗辩之(一)——专利无效抗辩”已在几天前发布,现将“专利侵权之(二)----不侵权抗辩”整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天册 罗云律师
2014年3月10日
专利侵权抗辩之(二)——不侵权抗辩
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云律师
专利不侵权抗辩,是指在专利有效的前提下,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诉讼抗辩中,首先要全面理解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的保护范围首先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而不是以说明书及附图为准。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对有些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有多重理解时,才能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不侵权抗辩时,对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需通过专利无效解决,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要充分展开。桥归桥,路归路,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在一起。但是,近几年司法裁判也有一些变化,为提高审判效率,法院会将专利无效解决的问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并解决。最为典型是一个案例,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范围不清楚,无法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楚,本属于专利无效解决的问题,但本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并处理。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即权1作为权利基础,因为权1的保护范围最大。但在某些具体案件中,由于权利人对权1是否稳定不是很有把握,通常会以权1为基础,再组合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共同筑起多个保护范围。被控产品/方法落入任何一个保护范围,都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抗辩中,首先要对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分解。所谓技术特征,就是能完成技术方案必须独立具有功能、手段和效果的“最小”的技术单元。
若被控产品或方法缺少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若被控产品或方法,在专利的技术特征上增加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都构成侵权。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个数相同,但一个或多个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同。这就要判断是否构成等同,即要从“手段、功能、效果与显而易见”四个方面作出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同是指技术特征等同,而不是技术方案等同。如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以简单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或舍弃或显著降低与专利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都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近几年,有关环境特征、功能性特征、以及封闭式/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断,值得我们好好总结与分析。另外,方法专利步骤特征的简单变换、通讯方法发明专利的步骤不同等,是否构成不同的技术方案,都值得认真研究。鉴于篇幅与需要具体案件才能展开,本文就不再论述。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