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栅栏享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厂房门外使用栅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复:《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可见,为《专利法》所禁止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行为。
解答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该行为的定性,即该行为是否构成受法律禁止的“使用”行为。首先,对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加以界定:
第一,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指使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得到应用,既包括直接利用专利产品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也包括利用专利产品作为来制造其他产品,还包括采用专利产品作为零件、部件来生产产品。不论何种方式,使用的核心在于“实现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
第二,发明及实用新型的“使用”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践中,属于非经营目的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二是公民出自个人爱好和需要实施有关专利的。对于第二点,仅限于公民个人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94条明确写明:单位未经许可制造、使用他人专利产品,则不能以非经营目的进行侵权抗辩,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经营为目的并不以获利为前提,以经营为目的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单位的消费行为,也属于以经营为目的的行为。
第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是不被禁止的。之所以作此区分,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相比,保护客体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都是技术方案,看重产品的技术性能或功能;而外观设计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看重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带来的赏心悦目的视觉感受。因此,外观设计的使用行为多数情形下都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这也就是外观设计的使用不被禁止的原因。
对于栅栏而言,主要用于公路、高速公路、公路旁边桥梁两侧的防护带作为护栏网使用,也可以用于机场、港口、码头的安全防护、市政建设中的公园、草坪、动物园、池湖、道路、住宅区的隔离与防护、宾馆、酒店、超市、娱乐场所的防护与装饰产品等。可见,栅栏有两方面的功能:实用性方面,起着防护、隔离的作为;在美观性方面,它同时可以起着装饰的作用。对于栅栏的实用新型专利,重点在于保护其实现防护、隔离实用功能的技术方案。从以上阐述进行分析,他人在符合以下两点的情形下可以构成为《专利法》禁止的“使用”行为:
第一,他人的使用目的在于实现栅栏的技术功能,即重点在于实现隔离、防护等实用新型记载的技术功能;
第二,他人的使用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不能是公民个人为生活需要而为的使用行为,单位的使用行为,不能以非经营目的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