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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 姚小娟:法律不能受制于名人效应

时间:2012-04-06
法律不能受制于名人效应
 
——法眼看高晓松炮轰《著作权法》草案事件
 
 
/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
 
清晨,打开网络,一则《高晓松炮轰<著作权法>草案》的新闻头条映入眼帘。细看内容,不禁哑然失笑。看来,高晓松炮轰事件,又将是一出名人出演的闹剧。
 
高晓松的炮轰理由是《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录音权法定许可制损害音乐制作人的利益。笔者以为,录音制品作者的法定许可,早已有之。音乐人大可不必如此过于敏感。
 
此前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法许可,但应该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再看《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可见,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在原著作权法中早有规定,为什么音乐人到现在才大声疾呼呢?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许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因此也就剥夺了著作权人以声明不许使用而垄断音乐作品的特权。
 
事实上,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来看,权利人获得收益权、署名权等权利都得到了有效的维护。音乐人大声疾呼要求的许可使用权,实质上是想形成对音乐作品的垄断。但是,这种垄断不利于音乐的传播与繁荣。所以,著作权法草案的这一规定,正是在促进文化流通和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立法制度。《著作权法》草案的规定,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又给予社会大众合理的作品使用权。音乐人的质疑,不是读不懂法律,而是不甘心失去作品的垄断地位。笔者以为,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若出于一己私利左右立法,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解读立法,因而误导公众,实属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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