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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案例简评

时间:2008-03-05
文/罗云律师
  
搜索引擎在近几年在国际、国内迅猛发展。国外的GOOGLE,国内的BAIDU,势头都非常强劲,人们在遨游互联网时,越来越依赖搜索引擎,因为搜索引擎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搜索到我们所需要的信息。
 
同时,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搜索引擎而进行网络推广。
 
下面,笔者有必要介绍一下搜索引擎的定义、分类:
 
搜索引擎的定义:搜索引擎,英文为Search Engine,是一个对互联网信息资源进行搜索整理和分类,并储存在网络数据库中供用户查询的系统,包括信息搜集、信息分类、用户查询三部分。
 
搜索引擎有两大类:目前较为流行为分类目录式搜索引擎和关键词全文检索式搜索引擎。 分类目录式搜索引擎将互联网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收集和分类,并编入相应目录,以层级和逐次分项的方式管理目录,查找信息可以按照分类目录一层层进入,最终找到所要的信息。分类目录式搜索引擎以Yahoo 搜索引擎为代表。关键词全文检索式搜索引擎利用其内部的搜索机器人Spider (蜘蛛)程序,自动搜索互联网上大大小小的网站内容,按照网页相关性原理在每一个关键词和所有相关的网页之间建立一个对应关系,储存在其网络服务器的数据库中,用户只要输入关键词就可以找到符合该关键词特征的所有被索引的网页,并以超级链接的方式对搜索结果列表,有简单介绍,点击相应的链接就可以进入相应的网络资源网站,从而找到所需信息。这样搜索到的结果通常数以百万计,但是相关性越高的信息,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的位置越靠前。关键词全文检索式搜索引擎的代表是Google搜索引擎。
 
另外,笔者还简要介绍利用搜索引擎推广的几种方式:包括固定排名广告、竞价排名广告和地址栏搜索广告三类。固定排名广告是指在用户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广告客户的网站将出现在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固定位置,广告客户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给搜索引擎运营商支付广告费用。竞价排名广告是近几年风靡世界的网络推广服务。竞价排名按照点击付费,不点击不收费,是一种真正按照广告效果收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地址栏搜索广告属于第三代中文上网方式,用户无需记忆复杂的域名,直接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中文名字,就能直达企业网站或者找到企业、产品信息,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目前国内主要的地址栏搜索包括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由CINNIC提供)。目前,3721公司的"网络实名"地址栏搜索基本上覆盖了80%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iResearch数据)。地址栏搜索的致命缺点是受到网络浏览器的限制,如果用户使用的浏览器没有安装相应的网络插件则不能实现地址栏搜索。所以从本质上说,地址栏搜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搜索引擎,只能说是搜索引擎技术的一种应用形式。
 
本文拟对搜索引擎,在我国百度(BAIDU)涉讼最多,也最有代表意义,所以笔者精选了几则案例做简要评析,以帮助广大读者了解在司法界对搜索引擎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基本态度。
 
案例一:七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MP3搜索下载侵权案
 
起诉百度公司的七家唱片公司分别是: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ONY BMG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
 
七家公司均诉称,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现百度从事大量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这其中包括了七公司享有歌曲的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百度公司并未通过他们的许可。故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系一家专业性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 MP3搜索服务是被告搜索引擎服务项目之一,其工作原理、技术和软件与网页、新闻、图片等其它服务项目的搜索服务是完全一致的。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被收录的网页信息本身不进行任何的加工或处理,都是由程序自动完成的,被告只提供网络链接,不提供实际内容;被告的搜索引擎只是针对不被禁止或不被限制搜索的世界范围的中文网站,如果该网站不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技术措施,被告的搜索引擎就能从中获得用户所搜索的有关信息;被告没有对被链接网站的内容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对所链接的内容没有进行任何的识别、筛选或整理,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相反,被告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其网站上发布“权利声明”,为权利人维护权利提供了顺畅、有效和方便的保护途径。
 
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技术服务用于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因此,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法院还认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在此案中,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院认为,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评:
 
1、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6月期间,因而解决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并不适用。
 
2、法院判决主文详细阐述了搜索引擎的“避风港”精髓。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明确了搜索引擎的“避风港”原则。
 
3、目前,在搜索引擎还在初步发展阶段。笔者认为,之所以对搜索引擎进行“避风港”保护,是因为其为公众提供了诸多便利,尽管搜索引擎公司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七大唱片公司对百度起诉,只是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的博弈。
 
4、可喜的是,本案判决后,诸多唱片公司与百度言合,共推MP3下载合法化,共享广告收益。
 
案例二:枫叶之都诉百度恶意降低排名案
 
该案原告是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北美旅游文化交流、北美路线旅行信息发布代理业务的企业。被告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的共同经营者。枫叶之都称,其公司的商务性网站自2004年初设立以来,被许多门户网站和相关业界网站收录、链接。公司自2004年7月起至今持续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竞价排名”作网络推广。至2005年年底,“加拿大旅游”、“加拿大旅行社”等关联度较高的关键词在包括百度在内的主要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中,其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的自然排序位置几乎均名列前10位甚至前5位。
 
2006年3月起,原告发现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在百度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列表自然排序页面中前十页全面消失,均被排在倒数第一或第二页中。原告于2006年6月20日给百度发出异议函。后被告重新对枫叶之都公司网站权值进行评估,并于2006年6月28日通过“回捞”机制恢复了枫叶之都公司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的自然排名位置,均位于正数第一页或正第二页之内。原告认为,百度搜索引擎网站恶意采取非正常的技术手段人为地降低原告公司网站网页信息条目的自然排序位置,应构成一种歧视性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财产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则称,枫叶之都公司网站排序位置的降低原因是其网站存在针对搜索引擎的大量垃圾链接,被百度搜索引擎算法规则系统识别,并调整其网站权值所致。请求法院驳回枫叶之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认为,目前,对于排名算法规则的设置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各搜索引擎网站均自行设定排名算法规则。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简评:
1、笔者认为这是一起了不起的诉讼,尽管原告惨败,惨败是必然的。但给搜索引擎公司被怀疑人工干预排名敲响了警种。
2、笔者曾经就此案发表过一篇短文:到底是谁在作弊-从百度初胜国内首起网站搜索作弊案说起,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3、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有些仓促,对于垃圾链接没有考虑到。 
4、搜索引擎的也属垄断性质,霸道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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