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罗云律师
(一)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
案例: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其后发生纠纷起诉时才发现涉案金额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而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甲方所在地,那么此时应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某区人民法院或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涉案金额过大或不足,不符合所约定级别的法院的管辖标准,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当然认为管辖法院为约定法院的上一级或下一级法院呢?
从本案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约定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应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地域管辖上,该约定是明确、有效的,二是在级别管辖上,该约定因违反了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又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160号通知,系专门为因当事人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级别管辖的条款所作的解释,即当事人在案件地域管辖上作出的明确选择应当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中亦明确指出:“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协调的问题,当事人无权在级别上选择案件管辖。若当事人在选择地域管辖的同时,又选择了案件级别管辖,或者选择的级别管辖不符合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条款,人民法院不宜简单地确认全条款无效,而应根据当事人在地域管辖上的选择……这不仅是本通知确定的一个原则,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参见: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3_7/5/1120327200.htm)
故本案合同约定的选择管辖条款,不宜以其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认定无效,对于地域管辖的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由甲方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直接约定为某地法院管辖,譬如“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要自行确定级别管辖,在实际纠纷发生时再根据标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
(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管辖问题
案例:
某甲和乙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另行单独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对管辖权约定为: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提交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乙公司发现某甲在与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单位工作,便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为由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还是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保密和竞业禁止纠纷往往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交织在一起,存在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司法诉讼中,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须分案提起,权利人分别行使请求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保密和竞业禁止纠纷完全可以转化为一般侵犯他人权利的民商事纠纷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约束。再加上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如果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已超过,法院更应直接受理争议,而不必强求劳动仲裁前置。
律师提示:
鉴于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从而是否应必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目前尚存在争议,企业应当做的是加强注意义务,及时发现有关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并及时主张权益。因为劳动仲裁的期限较短,只有60天,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你是原告,在这60天之内,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要求先行劳动仲裁,那么再去劳动局也不迟。如果居于被告地位,那么尽可以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先裁后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