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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 」宁波安居房准购者告政府

时间:2005-07-23
日期:2004-11-24 作者:戴虹红;林佳佳 来源:东方早报

     宁波象山县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困的安居房价格竟然比相同时期同一地段的商品房还要高数百元/平方米。为此,象山县22名安居房准购者日前集体将县政府诉至法院。此案将于12月初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安居房政府定价行政诉讼案。

    
安居房价高于商品房

    2001
1月,象山县计划委员会批准县安居房工程立项,征地165.7亩建造安居房13万平方米,计划投资9000万元。200212月,该县房改办下发《关于申购2002年度安居房的通知》,明确安居房在75平方米内享受优惠政策,超过75平方米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

    
此后,该县从近千户报名者中确定吕富华等99户为准购对象。20036月底之前,准购户按县房改办通知各自缴纳了7万元购房预付款。这意味着双方的房屋销售购买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云称。按当时的物价匡算,以此为基准建成的安居房成本价应不会超过1600/平方米。

    
但今年77日,象山县人民政府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75平方米优惠政策以内的安居房基准价为2700/平方米,75平方米外基准价为3600/平方米;每套在计算房款总额时核减1万元予以优惠。县房改办随即要求准购对象结算付款,否则取消准购户资格。

    
矛盾由此激发。准购户从许多已生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发现,象山县200212月至20036月的商品房市场均价仅2000~2300/平方米,均低于政府所定的安居房(即20036月前所购安居房)价格。对此不满的准购户们遂多次向县房改办、县政府反映,均无果。最终他们决定将县政府诉至法院。

    
其起诉书认为,县政府对该期安居房——象山县丽景家园居住小区安居房的定价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所有准购户的合法利益。据此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违法定价,并重新定价。

    
县房改办:均价已经很低了

    
昨天,象山县房改办一位负责人称,如此定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批安居房准购户并不全是中低收入家庭。1998年国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象山一直未实行货币化分房,为改善一些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县里决定以安居房工程的形式让他们享受福利。准购户中相当部分已拥有房子,所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房家庭,他们是得了便宜还不甘心

    
这位负责人又说,7万元预付款只是建房的补充款,不能说明购房关系已经成立,也不能把当时的房价作为现在的参考价,按操作惯例安居房价都是工程竣工后才能定的今年象山县商品房的基准价已经达到4000/平方米,2700/平方米的安居房均价已经很低了

    
专家:政府的做法违法

    
杭州一位资深房产管理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对安居房的建设与分配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像象山这种以安居房之名、行分房之实的做法本身就属不当。近年在不少城市,高收入者甚至是宝马一族纷纷入住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十分普遍,政府扶贫济困的优惠绝不应该演变为各方伸手的利益蛋糕

    
浙江大学房地产投资研究所所长赵杭生说,相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销售中是保本微利,安居房则是保本无利的福利房。既然使用了安居房的形式,其定价按法律规定只能根据项目确定时的建设安装成本计算,不能以商品房为参照,更不应比商品房价格还高。

    
赵杭生认为,象山县政府在安居房工程建设销售中显然存在获利行为,是违法的

    
新闻背景

    
安居房工程

    1995
年国家开始实施安居工程,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其中规定,安居房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无房、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安居房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构成。这是比经济适用房更为低廉、入住者生活状态更为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2001
年国家权威部门透露,虽需继续建设国家安居工程,但要淡化此概念。2002年开始国家安居工程并入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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