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罗云律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得知罗云律师和姚小娟律师代理的香港某公司诉杭州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胜诉。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宣传册与网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
案情简介:香港企业是某英文字母组合商标的权利人。2009年,香港企业将该商标许可给杭州A公司使用。随后,香港企业发现被告杭州B公司在该商标核定商品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和相同的标识。香港企业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近似商标的认定以及损失赔偿的确定。 2009年12月,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接受香港企业委托,代理其与杭州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在接收委托后,泽大知识产权团队积极取证,充分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5月,本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0年8月,本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