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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罗云律师和姚小娟律师接受杭州某服饰公司委托,代理该服饰公司诉网络用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三件诉讼)。
2010年11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其中一件,因被告公告送达,暂未开庭。
2010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对于该两案,法院认为:涉案图片是由专业摄影师根据原告服饰结合模特独有气质,以及对光线、角度、背景等要素的运用来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网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的摄影作品翻拍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多处使用,甚至对图片的内容部分进行剪辑,从实质上影响了构图效果和画面美感,从而破坏了摄影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且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未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网络用户)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网络用户)在淘宝网上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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