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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参加“奥普”商标之争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0-12-22
 

 

新闻发布会现场
 
媒体报道:
杭州日报你叫“aupu奥普”,我叫“aopu奥普”两个“李逵”,一场争斗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两套吊顶“aupu”“aopu”都叫“奥普”谁是李鬼
今日早报:是“aupu奥普”,还是“aopu奥普”?
  
特附:罗云律师法律观点
 
一、商标的使用权和禁用权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即商标权人须在注册商标核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是对商标使用权的规定。
 
《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为法律禁止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是对商标禁用权的规定。商标禁用权是指商标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可以禁止其他妨害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的禁用权包括四个层次其一,他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相同侵权。其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这是是禁用权中最核心的侵权行为,也是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其三,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域名侵犯商标权等。其四,其他妨害商标权的行为,如销售侵权产品等。
 
可见,商标禁用权发生效力的场合除第一种情形与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重合之外,其余均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换言之,商标权利人虽然不能在注册事项之外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却可以在注册事项之外,制止他人的某些商标使用行为。显然,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远远大于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且这种权利边界在还在逐渐扩大。
 
举个简单的例子加以解释,我在铅笔上申请了“奥普”的商标,那么我只能在铅笔上使用该商标,如果在钢笔上使用了“奥普”商标,就属于超过商标核准范围,为不规范使用,这就是商标使用权的限制。但是如果有人在钢笔上使用“奥普”作为商标,那么作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的使用行为,原因在于钢笔与铅笔构成类似商品,他人的使用行为踏入了我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边界。
 
二、本案诉争缘起
 
杭州奥普公司的“奥普”文字商标,核准使用于第11类覆盖照明设备、取暖设备、淋浴装置等一系列商品,而浙江凌普的“aopu奥普”拼音加文字商标,核准使用于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涉案产品为集成吊顶,而在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并不存在“集成吊顶”这种商品。因此总的说来,“集成吊顶”这种新生事物都不在二者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之内,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杭州奥普对商标的使用落入到浙江凌普的保护范围,还是浙江凌普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杭州奥普的商标禁用权。简言之,集成吊顶与第6类更相近还是与第11类更类似。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中对“集成吊顶”作出定义即:“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装修材料的集成。基于其自身的材质、结构和安装特点而具有集成其他符合其标准的功能模块的吊顶产品。无论是传统吊顶还是集成吊顶,电器或其他功能模块均是该吊顶上的集中体现。可见,简单以是否集成有电器模块或者集成了那些电器模块来界定集成吊顶是不严谨的。‘集成吊顶’强调的是该产品具有集成符合其规格和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模块的集成功能,其本身仍然是一款房屋顶部装修材料。”
 
该《解释》仅为行业规范,并不具有普通性的法律约束力。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此,在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对“集成吊顶”的定性未作法律解释的情形下,应当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三、法律的困惑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案实际上陷入了法律的盲区,也即,在商标分类表中找不到对应商品的情形之下,如何援引法律进行保护。法律上的困境,呼唤工商总局或最高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同时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
 
总之,在法院未作宣判之前,对此类疑难案件不宜妄下定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杭州日报报道
 
你叫“aupu奥普”,我叫“aopu奥普”两个“李逵”,一场争斗
 
来源:杭州网
 
郦小姐家最近正在装修新房,有位刚装修好的朋友推荐她去安装“aopu奥普集成吊顶”,当她安装好后请朋友来参观新房时,朋友却说她装错了品牌。原来,目前市场上有两家“奥普”,一个是“aupu奥普”,另一个是“aopu奥普”,稍不留神就会弄错。而这两家企业也正为此“掐架”——
 
国内厨卫吊顶品牌“aopu奥普”(属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下称浙江凌普公司)遭到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奥普公司)的投诉,随即也将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奥普公司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并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疑问:两个“奥普”哪个是真
 
浙江凌普公司的总经理方胜威最近很忙,因为公司接到不少消费者投诉,称买的“aopu奥普”吊顶产品,并不是“aopu奥普”,而是“aupu奥普”,这让消费者感到莫名其妙。
 
实际上,aopu奥普”和“aupu奥普”分属于两个公司。前者属于浙江凌普公司,后一个则属于杭州奥普公司,这两个商标都是单独分类注册的商标。“相信消费者能明确鉴证产品质量和性价比,事实真相终会浮出水面。”浙江凌普公司董事长王文华说。
 
说法:不同类别工商注册不冲突
 
据了解,奥普厨卫吊顶使用的“aopu奥普”商标是在2001年以第6类“吊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的,而杭州“奥普aupu”商标,则是注册的第11类“取暖器”等类别。
 
“商标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因为产品注册类别不同,所以两个‘奥普’在工商注册上并不冲突,这与长城汽车和长城葡萄酒一样,都是知名品牌,一个是汽车产品,一个是酒类产品,并没有听说两者之间有商标侵权纠纷。”法律专业人士说。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金属
吊顶就开始在国内广泛应用。而“aopu奥普”商标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已开始在金属毛巾架产品上使用。集成吊顶行业则开始于2005年,近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浙江凌普公司看好集成吊顶市场前景,又以“aopu奥普”为商标进军厨卫吊顶市场。
 
焦点关注
 
商标归类
 
集成吊顶应归属于装饰材料类别
 
实际上,第11类与第6类的产品品类归属非常明确。而且,金属吊顶由来已久,并不存在商标分类的缺失问题。比如,“长城”商标,它的分类已经涉及电器、汽车、葡萄酒、润滑油、电脑、电器等多类别商标注册领域,但这些商标产品都“并行不悖”。
 
今年9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中对“集成吊顶”作出定义:“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装修材料的集成。基于其自身的材质、结构和安装特点而具有集成其他符合其标准的功能模块的吊顶产品。无论是传统吊顶还是集成吊顶,电器或其他功能模块均是该吊顶上的集中体现。可见,集成吊顶应该归属于装饰材料类别。
 
专家观点
 
两个“李逵”之间的争斗
 
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内资深法律专家罗云指出,此场纷争实质是“李逵”与“李逵”之间的斗争,“集成吊顶”商品分类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而浴霸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
 
上述两项产品反映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分属不同的类别,双方各自拥有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前有腾讯QQ状告奇瑞汽车QQ,认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后来以败诉而收场,原因很简单:不是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跨类保护的话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现在是驰名商标,在别人商标注册以前不是驰名商标的话,也不能禁止他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许卓恒
 
 
 
两套吊顶“aupu”“aopu”都叫“奥普”谁是李鬼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0/12/22/017182013.shtml 
  
  浙江在线1222日讯新房要装修,徐莉准备买个吊顶,店老板拿出两个“奥普”,都是一套装天花板上的板材,可以照明、可以取暖、可以通风。徐莉问老板有什么区别,老板指着包装上的小字:“一个是aupu,一个是aopu。”难道一个正品一个山寨?老板说他也弄不清楚。
 
  两家奥普自己也弄不清楚。AUPU的是杭州奥普(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AOPU的是浙江奥普(属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工厂在嘉兴)。为了相似的商标,两家公司争了两年,互称对方商标侵权,一直闹上法院,被称作“中国商标品类归属第一案”。
 
  前段时间,杭州奥普说对方是“傍名牌”,昨天,浙江奥普说:“咱俩都是李逵,别说对方是李鬼了。”
 
  根据国家商标局的文件显示,浙江奥普是在2001年以第6类“吊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奥普”,杭州“奥普aupu”商标注册的是第11类“取暖器”等类别。
 
  两家公司争议的重点在于,能不能拿奥普的牌子卖吊顶。
 
  “说实话,吊顶到底算是建筑材料还是取暖器很难说。”赵志庆律师是浙江奥普的法律顾问,他手上对浙江奥普有利的凭据,是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的《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称“集成吊顶强调的是该产品具有集成符合其规格和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模块的集成功能,其本身仍然是一款房屋顶部装修材料。”
 
  但是赵志庆承认:“这个解释不是国家标准,在法律上只能作为参考。”
 
  有两个事件耐人回味:今年3月,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杭州奥普的经销商卖的产品超出商标法范围,责令改正。今年6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查处涉嫌侵权奥普集成吊顶产品的通知“要查处浙江奥普。
 
  “集成吊顶是商标法产品商品归类中的灰色地带。”法律专家罗英云说:“正好在第6类和第11类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类,要看个人的理解。”
 
  我国《商标法》的商品分类标准,主要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尼斯公约》。“《尼斯公约》从1961年开始生效,随着新观点和新产品的变化不断修改,现在已经有了第9个版本。”据介绍,商品分类标准大概五年做一次修改:“但是这个速度跟不上新产品的发展速度,有点滞后。”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每年全国商标争议案件有2000件,其中40%来自浙江,因为商品分类引起的争议占了很大一部分。
 
  这些商标,有没有让你头晕
 
  QQ:腾讯QQ是通讯软件,奇瑞QQ是汽车车型
 
  长城:目前已有长城葡萄酒、长城汽车、长城电脑
 
  华伦天奴:“卓凡尼古柏”,“华伦天奴古奇”等100多个带“华伦天奴”的商标。
 
  大宝:大宝sod蜜是知名度最高的,商场还有大宝黛纱、大宝沐浴乳。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作者:潘越飞
 
 
 
 
 
 
 

 

 

罗云律师应邀参加“奥普”商标之争新闻发布会

 

 

 

近段时间,奥普与凌普的“奥普”商标之争,引起业界和法律界的关注。
 
昨天,本所副主任、知识产权部主任、高级合伙人罗云律师应邀参加在杭州杭州西溪山庄举行举行的新闻说明会。
 
罗云律师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导师陈晓英女士作为本次新闻说明会的特邀法律专家,就“奥普”商标之争发表第三方法律观点。
 
来自中国新闻网、今日早报、钱江晚报、杭州日报、杭州电视台等国内30多家媒体跟踪报道了本次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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