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罗云律师接受某著名商标企业委托,代理其诉杭州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于2001年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该商标被认定为某市著名商标。而在2006年,被告就因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杭州市工商部门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2009年,被告再次因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
2010年6月8日,本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10年9月8日,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1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
随后,被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上诉认为,被告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额度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