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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这个“怎么都说不过去”的事,象山县22名安居房准购者日前集体将象山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由宁波市中院指定,此案昨天在宁海法院开庭审理。
安居房价比商品房还高数百元
此案所涉的房产属“象山县安居房工程”,2001年1月立项,征地165.7亩建造安居房13万平方米,投资9000万元。
2002年12月,该县房改办下发《关于申购2002年度安居房的通知》,明确“安居房在75平方米内享受优惠政策,超过75平方米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
此后,该县从近千户报名者中确定了99户准购对象。
2003年6月底之前,准购户按县房改办通知各自缴纳了7万元购房预付款。据原告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云说:“这意味着双方的房屋销售购买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按当时的物价匡算,以此为基准建成的安居房成本价应不会超过1600元/平方米。
但今年7月7日,象山县人民政府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75平方米优惠政策以内的安居房基准价为2700元/平方米,75平方米以外基准价为3600元/平方米;每套在计算房款总额时核减1万元予以优惠。县房改办随即要求准购对象结算付款,否则取消准购户资格。
县政府成被告
据了解。2002年年底,象山县丹城商品房不过2000元刚出头,直到2003年上半年,价格也才上浮了几百元,以同时推出的同一地段的商品房东河二期为例,预售价不过2500元—2600元/平方米。“这比政府所定的安居房价格低多了”准购户们多次向县房改办、县政府反映,但无果。
最终他们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起诉书认为,县政府对该期安居房———象山县“丽景家园居住小区安居房”的定价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所有准购户的合法利益。据此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违法定价,并重新定价。
县房改办:这不是传统意义的安居房
在昨天的庭审中,象山县政府的一位法制办的代理人答辩称,如此定价事出有因。
第一,这批安居房准购户并不全是中低收入家庭。1998年国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象山一直未实行货币化分房,为改善一些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县里决定以安居房工程的形式让他们享受福利。准购户中相当部分已拥有房子,所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房家庭。
同时,这些准购户也并非是中低收入家庭,都是各个单位推举出来的。
因此,说是安居房也应该是带引号的,它跟经济适用房有本质的区别。
此外,也不能把当时的房价作为现在的参考价,按操作惯例安居房价都是“工程竣工后才能定的”,答辩称“今年象山县商品房的基准价已经达到4000元/平方米,2700元/平方米的安居房均价已经很低了”。
但是,根据2002年12月20日象山县房改办下发《关于申购2002年度安居房的通知》规定,申请安居房的对象必须是,象山非农业户口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必须是无参加房改购房、无参加集资建房、无优惠购买单位住房、无领取各种形式的住房补贴的“四无”家庭。
专家:政府的做法违法
浙江大学房地产投资研究所所长赵杭生说,相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销售中是保本微利,安居房则是保本无利的“福利房”。既然使用了安居房的形式,其定价按法律规定只能根据项目确定时的建设安装成本计算,不能以商品房为参照,更不应比商品房价格还高。
赵杭生认为,象山县政府在安居房工程建设销售中显然存在获利行为,“是违法的”。
杭州一位资深房产管理人士更是直指,国家对安居房的建设与分配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像象山这种以安居房之名、行分房之实的做法本身就属不当。 (王京 肖菁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