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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按照判决说理指引规范行为可构成侵权

时间:2018-05-07

 

——云知队代理大光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近日,云知队代理的浙江大光明眼镜公司诉合肥大光明眼镜公司、合肥大光明雄风商厦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现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胜诉,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雄风商厦店变更企业名称,合肥大光明公司赔偿损失。

原告浙江大光明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眼镜连锁加盟事业,在全国各地拥有200多家大光明眼镜连锁加盟店,产品销售及服务范围遍布全国各地。原告先后在原告先后在第9 类、第42 类和第44 类商品上注册了“大光明”、“大光明眼镜”以及“GBV 大光明眼镜”等商标。“大光明”系列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3 年,原告的第1635661号“大光明”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 年,原告发现被告合肥大光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多家眼镜店的店招、配镜单、眼镜布以及产品外包装等处使用“大光明”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合肥大光明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32 号】,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基于保护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考虑,在判决说理中要求合肥大光明公司今后使用“大光明”字号时附加地域标识,以对商品来源有所区分。该案终审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合肥大光明公司并未按照判决内容要求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仍在公司网站及名下多家门店的店招、眼镜布、包装袋等处使用“大光明”标识。同时,合肥大光明公司还授权合肥大光明雄风商厦店注册使用“大光明”字号。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至合肥中院。

经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成立。本案系(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32 号案件之后,原告基于新的事实,主张被告合肥大光明雄风商厦店和被告合肥大光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虽然在00132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浙江大光明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该判决生效之后,合肥大光明公司拒不按照判决的指引,对自己字号的使用时加上地域区分标识,而是仍然突出标注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即“大光明”三个字,对地域区分标识要么不进行标注,要么以明显较小的字体进行标注,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主观上具有了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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