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罗云律师接受第三人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应诉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童某分别于2007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及专利。2008年6月该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随后,专利权人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本案原告浙江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
2009年初,原告浙江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发现本案第三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销售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独占实施许可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9年2月,原告遂对本案第三人销售的产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当月,原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35000元。
2009年3月19日,罗云律师接受本案第三人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涉案专利侵权的诉讼代理人。在答辩期还剩五天的不利情况下,罗云律师及其合作伙伴夜以继日地检索到在先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罗云律师认为,涉案外观专利不具新颖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申请,并申请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200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无效。同月,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其撤销复审决定,并将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