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罗云律师代理本案原告广东康佰起诉上海和也
来源:中国企业报
【本报杭州讯】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广东康佰健康卧室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和也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据了解,这是保健品行业近年来由企业发起的第一个不正当竞争案。少数保健品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也正在逐渐揭开大盖。
近日,康佰在京举行了诉讼说明会,公司总经理欧阳卓楠介绍说。被告的不正当竞争包括:挂原告店标标识,卖被告产品;挂被告店标的,用原告的产品给顾客体验;通过群发短消息、打电话、上门说服等方式,以高工资、高回报为说词拉拢原告高级管理人员、经销商、供应商等。康佰认为,这是因为被告是新公司,其品牌影响力甚微,因此希望用各种方式攀附原告品牌进行销售。
据此,广东康佰公司要求上海和也公司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钱江晚报》上消除影响;赔偿50万元;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共约6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受理中。 (董 菁)
文章来源: 东南新闻网
2009年8月27日,广东康佰健康卧室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对外宣称,他们以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对上海和也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和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正式受理了此案。至此,康佰公司提倡的国内保健行业首个行业他律行动--
---阳光行动正式启动。广东康佰公司新闻发言人欧阳卓楠总经理表示:这个”他律”行动是继康佰公司在6月份发起中国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之后,再次发起的一项将影响全行业的行动。
一直以来,部分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不争当竞争和欺诈等行为一直是行业的痼疾。不仅损害行业声誉,损害同行业利益,更是侵害消费者权益。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批露的“五行脉通络鞋”和“好记忆学习枕”就是典型的例子。为肃清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部分行业龙头企业倡议发起了“阳光行动”。他们提出了“自律”、“他律”等方案,希望借助政府、行业、同业、消费者的力量,通过企业自查、同业监督、行业约束、政府监管、消费者举报等多种途径,共同守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今年六月份,在中国保健协会的指导下,康佰公司会同雅芳中国等业内龙头企业共同发起了保健功能纺织品行业自律公约,国内二十多家大型企业参加并承诺自律。
“企业自律是引导产业和行业向正确方向行进的积极行动,但自律并不能强制让违法企业或不规范运作企业参与进来,一些企业甚至以侵害品牌自律企业和龙头企业的利益为手段,将利润最大化。”因此,康佰公司进一步提出了同业相互监督的“阳光行动”,即将各种不规范运作现象,运用法律等手段,曝露在阳光下面来晒晒,以便让更多企业放弃侥幸,将企业行为自觉放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据了解,这一系列的阳光行动包括:企业监控同行不规范运作,对危害到自身的行为实适预警,对确有证据并对企业和行业危害巨大的行为实施法律诉讼,向行业协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全面推广企业“他律”活动。
据介绍,本次广东康佰公司对和也提起起诉,就是阳光行动的第一步。康佰公司发言人声称:被告的两家和也公司均成立于2008年。2009年初,和也公司以散播对原告不利消息等多种方式诋毁原告,并将原属原告的“康佰专卖店”转成“和也专卖店”。康佰认为,虽然专卖店有选择适合自己的品牌经营的权利,但被告通过非正常手段破坏原告经销体系的做法是不正当的,如:店标挂原告标识,卖的却是被告的产品;专卖店店标一半是原告标识,一半是被告标识;店标挂被告的,却用原告的产品给顾客体验。康佰认为,这是因为被告是新公司,其品牌影响力甚微,因此希望用各种方式攀附原告品牌进行销售。
另外,康佰公司新闻发言说,被告还通过其他方式,对原告企业及产品进行诋毁,如通过群发短消息、打电话、上门说服等方式,以高工资、高回报为说词,拉拢原告高级管理人员、经销商、供应商等;在销售会议上,公开对原告产品进行拆解并与被告产品进行比较,并多次使用倾向性语言夸大被告产品的优势;还多次在不特定人群中贬损原告产品,宣传其产品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以误导其用户和经销商。
据了解,对于保健行业类似诉讼件事件多年来一直不断。2007年青岛丽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状告延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03年深圳金士吉康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脉远红科技发展公司;2002年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但此前案件多是单打独斗不成体系,行业参与度不高,对于行业乱象的改观,没有起到事实上的做用。
而此次广东康佰健康卧室锁连管理有限公司将和也告上法庭,将有着行业深入影响,其中的意义令人关注。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保健品行业出现这样的诉讼,是必然的。他指出,保健品行业普遍采用会议销售等销售模式,而会议营销的基础是专卖店对顾客的日常“维护”,差不多可以认为,专卖店是会议营销的顾客的唯一来源。因此,对专卖店的争夺就是对客户的争夺,就是对销售权的争夺。出现诉讼不足为怪。另外,在销售中,部分企业为了表达自己企业的产品优势,往往拿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而且容易用自己产品的优势与同类产品的劣势比较,以获取消费者信任。个别企业更是肆意夸大宣传,不仅损害同业利益,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这位专家认为,本案的判决,可能对行业有示范意义,并可能对其他企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从而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
有数字表明,全球功能纺织品市场规模2010 年将增至750亿美元。功能纺织品已跳出传统形态,完全深入家用、装饰、医疗、环保、农业、建筑、地质、交通、工具、包装、休闲、防护等众多应用领域,且受化工、汽车、机械、纺织装饰。
制止业内不正当竞争 期待行业良性发展
□ 本报记者 郑建玲
广东康佰健康卧室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康佰公司)日前正式对外宣称,其以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对上海和也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案,目前已得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式受理。据悉,这是保健品行业近年来由企业发起的第一个不正当竞争案。少数保健品企业的不规范运作行为,将逐渐揭开大盖。
康佰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我国较早开展保健功能寝具研发和生产的企业。目前不但参与了中国保健协会功能纺织品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而且其生产的产品还首批通过了行业标准。同时,康佰公司采用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专卖的营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千余家专卖店。而成立于2008年的和也公司,生产的和也牌寝具系列产品与康佰产品属同类产品,其连锁经营模式也与康佰公司相同。
康佰公司总经理欧阳卓楠介绍说,今年年初,和也公司以散播对原告不利消息等多种方式诋毁原告,并将原属原告的康佰专卖店转成和也专卖店。康佰公司认为,被告通过非正常手段破坏原告经销体系的做法是不正当的。如店标挂原告标识,卖的却是被告的产品;专卖店店标一半是原告标识,一半是被告标识。另外,被告还通过其他方式,对原告企业及产品进行诋毁。如通过群发短消息、打电话、上门说服等方式,以高工资、高回报为说词,拉拢原告高级管理人员、经销商、供应商等;在销售会议上,公开对原告产品进行拆解并与被告产品进行比较,并多次使用倾向性语言夸大被告产品的优势;多次在不特定人群中贬损原告产品,误导其用户和经销商。
据此,康佰公司要求和也公司停止对其的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钱江晚报》上消除影响;赔偿50万元;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共约6万元。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保健品行业普遍采用会议销售等销售模式,而会议营销的基础是专卖店对顾客的日常维护。因此,对专卖店的争夺就是对客户的争夺。另外,在销售中,部分企业为了宣传自己企业的产品优势,往往拿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而且容易用自己产品的优势与同类产品的劣势比较,以获取消费者信任;个别企业更是肆意夸大宣传。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同业者的利益,而且也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有数字表明,全球功能纺织品市场规模2010年将增至750亿美元。功能纺织品已跳出传统形态,完全深入家用、医疗、环保、建筑、防护等众多应用领域。美国、瑞典、英国等国家在发展功能纺织品方面已走到世界前列。目前中国市场正处于上升期,大量资金涌入这一行业,有专家因此表示,及早规范是保证这一行业良性发展的最好办法。《中国质量报》
来源:法制晚报付中2009/09/07
本报讯国内保健品行业近年来首例不正当竞争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记者今天获悉,广东康佰健康卧室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将上海和也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状称,在销售过程中,上海和也公司使用康佰产品和自己的产品作比较,贬损康佰产品,称其产品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误导客户和经销商。
为此,广东康佰公司将上海和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专家说法
本案判决可具示范意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在销售中,保健品行业部分企业为了表达自己企业的产品优势,往往肆意夸大宣传自己或贬损其他企业的产品,不仅损害同业利益,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本案的判决,可能对行业有示范意义。
发布时间: 2009-09-07
法制网杭州9月6日电记者陈东升因认为上海和也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不但使用非常手段诋毁自己的产品,还以种种方式侵占自己历经10年打造出的销售网络,广东康佰健康卧室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正式受理此案。
广东康佰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开始生产和经营“康佰”品牌系列寝具,并采用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专卖的营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千余家加盟专卖店。而上海和也公司在2008年成立后,于今年年初开始不断利用群发短消息、打电话、上门说服等方式诋毁康佰公司,并利用高工资、高回报为诱饵,拉拢康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销商、供应商等,使用非法手段将康佰专卖店转成和也专卖店,使得部分康佰专卖店公然销售和也产品。此外,在和也公司召开的销售会议上,该公司还公开对“康佰”产品进行拆解并与“和也”产品进行比较,使用倾向性语言夸大其产品优势,在不特定人群中贬损“康佰”产品,以误导其用户和经销商。
据此,广东康佰公司要求上海和也公司停止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康佰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6万元。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