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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早报
因为原告撤诉,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取消了原定于昨天开庭的浙江省首例因“网上骂人”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
2004年12月,杭州网民小邵(网络昵称“浪漫樱木”)以涉嫌侮辱罪为由,把网友小池(网络昵称“熊太保”)告上法院,理由是后者在网上发帖痛骂自己。这是浙江首例因网上纠纷而起的刑事官司。
小邵的起诉书称,他和小池都是杭州一家户外活动网站的用户,去年9月19日晚上11点多,小池在论坛上发了一个标题为“请注意杭宝色狼!!!”的公告帖,称论坛里有人曾在公共场所公然露出下体,作恶心之举。次日凌晨,又有人用“TOP—POWER”和“这就是畜生”的网名,再次发帖把小邵裸露上半身的真实照片贴到网上。近千人浏览了两帖,不少人还跟帖斥骂。
因为有不少同事也是该网站会员,小邵因此情绪低落,经医院确诊已患焦虑抑郁症。他认为,小池发帖侵害了他的人身权利,已构成侮辱罪。
被告小池称此事与己无关。他说自己和“浪漫樱木”素不相识。他的网名是“熊太宝”,而非“熊太保”,至于发帖子和发照片到网上的“TOP—POWER”和“这就是畜生”,则更是和他无关。
小邵的代理律师魏勇强昨天表示,虽然原告决定撤诉,但此案引起人们对网络法律责任的重视。“网络人”因其独立性、惟一对应性同样具有人身权,同样需要负法律责任。被告代理人罗云认为,网上行为虽应受法律约束,但应该只是民事上的名誉侵权纠纷,够不上犯罪标准。
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网上骂人的传播速度、范围和影响力来看,称之为“公然”应问题不大。而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侮辱导致精神疾病的,也常被作为“情节严重”处理。从理论上分析,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的可能性很大。
2005-02-18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