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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浙江省首例网上骂人案原告撤诉

时间:2005-07-23

 来源:东方早报

  因为原告撤诉,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取消了原定于昨天开庭的浙江省首例因网上骂人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

  200412月,杭州网民小邵(网络昵称浪漫樱木”)以涉嫌侮辱罪为由,把网友小池(网络昵称熊太保”)告上法院,理由是后者在网上发帖痛骂自己。这是浙江首例因网上纠纷而起的刑事官司。

  小邵的起诉书称,他和小池都是杭州一家户外活动网站的用户,去年919日晚上11点多,小池在论坛上发了一个标题为请注意杭宝色狼!!!的公告帖,称论坛里有人曾在公共场所公然露出下体,作恶心之举。次日凌晨,又有人用“TOP—POWER”这就是畜生的网名,再次发帖把小邵裸露上半身的真实照片贴到网上。近千人浏览了两帖,不少人还跟帖斥骂。

  因为有不少同事也是该网站会员,小邵因此情绪低落,经医院确诊已患焦虑抑郁症。他认为,小池发帖侵害了他的人身权利,已构成侮辱罪。

  被告小池称此事与己无关。他说自己和浪漫樱木素不相识。他的网名是熊太宝,而非熊太保,至于发帖子和发照片到网上的“TOP—POWER”这就是畜生,则更是和他无关。

  小邵的代理律师魏勇强昨天表示,虽然原告决定撤诉,但此案引起人们对网络法律责任的重视。网络人因其独立性、惟一对应性同样具有人身权,同样需要负法律责任。被告代理人罗云认为,网上行为虽应受法律约束,但应该只是民事上的名誉侵权纠纷,够不上犯罪标准。

  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网上骂人的传播速度、范围和影响力来看,称之为公然应问题不大。而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侮辱导致精神疾病的,也常被作为情节严重处理。从理论上分析,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的可能性很大。

                                                                                               2005-02-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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