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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行为保全是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紧急止损令”,具有高度的时效性、紧迫性要求,考验律师在极短时间内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精准判断和快速组织能力。罗云律师领衔的云知队至今已累计成功代理多起行为保全案件,涵盖商业诋毁、数据竞争、刷量软件、商标混淆、直播侵权、专利侵权、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其中多项为“全国首例”,亦多次入选各级法院及行业典型案例。
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云知队)代理的14件行为保全典型案例梳理如下:
1.抖音科技“一人多播”诉中行为保全案(2026年度)
2.抖音支付诉中行为保全案(2026年度)
3.北京抖音科技公司诉无锡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年度)
4.杭州某知名芯片公司针对离职员工侵犯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案(2025年度)
5.某知名游戏商对虎嗅网提起的名誉权行为保全案(2023年度)
6.抖音诉“轻抖”刷量不正当竞争诉中行为保全案(2023年度)
7.抖音针对“抖竹”全国首例涉隐私直播间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案(2022年度)
8.添可诉追觅发明专利侵权诉前行为保全案(2022年度)
9.抖音直播打赏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2021年度)
10.字节跳动诉深圳故事“头条百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2020年度)
11.抖音群控诉中行为保全案(2020年度)
12.苏泊尔诉巴赫厨具商业诋毁诉前行为保全案(2019年度)
13.淘宝诉安徽美景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诉中行为保全案(2018年度)
14.咪咕视讯诉新湃区块链世界杯直播不正当竞争禁令案(2018年度)
1. 抖音科技针对“一人多播”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案(2026年度)
申请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科技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浙0192民初25626号
案件概况:
该案系云知队收获的第13起行为保全成功案例。被申请人利用技术手段操纵多个移动终端,同步开展由同一主播出镜的抖音直播活动,涉嫌以技术手段分流抖音平台的直播流量,破坏平台直播生态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
裁判要旨:
1.抖音公司作为抖音的合法权利人,享有保证其产品正常运行、维护直播业务有序开展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人抖音软件及其搭载的直播功能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
2.公司违反抖音用户协议、直播服务协议等平台规则,通过提供软件、系统等手段,实现同一主播在同一时间使用多个账号同时开播的功能,且利用AI语音能够达到同一时间同一主播在不同直播间播出的直播带货产品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效果,对抖音产品的正常运行和抖音直播运行秩序的维护造成干扰、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大。
3.对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理应禁止,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使抖音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而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全措施对公司的损害并不会超过不采取保全措施对抖音公司造成的损害,亦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抖音支付诉中行为保全案(2026年度)
申请人:抖音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与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5)浙 0110 民初 6043 号
案件概况:
本案为涉及“抖音支付”业务的诉中行为保全案件。抖音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名被申请人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书发布于2026年3月14日。
裁判要旨:
被申请人在未获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服务场景使用与“抖音支付”“字节跳动”等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商标侵权可能性较大;被申请人作为抖音开放平台入驻服务商,明知抖音支付未开通线下支付场景,仍以“抖音扫码支付第一批试点全国运营商/独家服务商”“官方指定技术合作方”等名义开展招商活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可能性较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支持行为保全。
3. 北京抖音科技公司诉无锡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年度)
申请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某科技公司
审理法院以及案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5)苏0211民初4851号
案件概况:
抖音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通过技术及协议方式建立原创保护机制。被申请人开发“去水印软件免费”“视频免费去水印”App,通过第三方api接口强制下载抖音平台禁止下载的视频,并提供MD5转码功能修改视频网络ID,帮助用户绕过平台原创审查机制发布伪原创视频。抖音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诉讼中,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两公司立即在各应用市场下架被诉侵权软件。
裁判要旨:
1.经营者认定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只要被诉行为可能对原告市场竞争利益造成损害,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经营者”。
2.侵权功能与合法功能需要进行认定区分。本地视频编辑功能具有广阔正当应用场景,且抖音自身也提供类似编辑工具,不宜认定为侵权。本地视频框选去水印功能同理。但利用第三方api接口从远程服务器下载原始视频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抖音设置的视频下载规则和原创作者意愿,仅有“作者本人找回底稿”等极其有限的正当场景,构成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MD5转码功能主要目的在于绕过平台去重审查,亦构成侵权。
3.技术中立抗辩不成立。api接口技术本身中立,但技术的使用不中立;利用该技术搭建桥梁远程获取他人作品不具有善意。浏览器开发者工具可同样实现下载的事实,不影响侵权要件之构成。
4. 杭州某知名芯片公司针对离职员工侵犯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案(2025年度)
申请人:杭州某知名芯片公司
被申请人:过某
审理法院以及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7号
案件概况:
过某在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许可将公司享有多款芯片设计、ESD防护方案等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其本人及案外人个人邮箱。申请人提起侵害技术秘密诉讼,并同步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过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窃取的技术秘密。
裁判要旨: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要件,权利基础稳定,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控行为已导致技术秘密脱离权利人控制,存在被非法披露和广泛传播的紧急风险,不及时制止将对申请人竞争优势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情况下,裁定支持行为保全申请,责令过某在案件裁判生效前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5. 某知名游戏商对虎嗅网提起的名誉权行为保全案(2023年度)
申请人:上海某知名游戏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以及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04民初28531号
案件概况:
上海某知名游戏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被虎嗅公司在其运营的“虎嗅网”、虎嗅APP及各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涉案文章,引用所谓“知情人士”说法,使用“暴君”“工具人”等侮辱性、贬损性言辞,对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层工作风格和内部管理进行不实描述和恶意揣测,歪曲为“权力斗争”“分家”。文章发布后阅读量迅速突破10万+并被大量转载。申请人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并同步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立即删除涉案文章。
裁判要旨:
法院初步审查认为,涉案文章使用“暴君”“工具人”等言辞,明确指向申请人创始人及管理层,可能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侵害名誉权的高度可能性。鉴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如不立即删除将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且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裁定支持行为保全申请,责令虎嗅公司立即删除其在所有平台发布的涉案文章,直至本案判决生效。
6. 抖音诉“轻抖”刷量不正当竞争诉中行为保全案(2023年度)
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运营者)
被申请人: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轻抖”产品经营者)等
审理法院及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0民初8714号
案情概况:本案系云知队第八件成功获得行为保全的裁定。
裁判要旨:
首先,申请人享有对涉案数据的竞争利益。抖音系微播视界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微播视界公司就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音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音产品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些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予以保护。
其次,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被申请人通过其开发运营的“轻抖”系列产品,组织用户发布和完成“涨粉”“引流”“互关车”“互助房”等任务,并在其中抽取佣金,对抖音账号及视频数据进行规模化操作,对抖音产品的正常运行和精准分发机制造成干扰、妨碍。
此外,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停止涉案行为的律师函通知后,不仅未停止涉案行为,且通过对不同账号提供不同功能的方式阻碍申请人取证,存在主观恶意的可能性较大。如不及时制止,涉案行为的规模和损害后果将进一步扩大。因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提供针对抖音的刷量服务。
7. 抖音针对“抖竹”全国首例涉隐私直播间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案(2022年度)
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2)浙8601民初731号之一
案件概况:
本例禁令是云知队在西湖法院收获针对抖音的群控刷量软件禁令之后,针对单控刷量软件收获的又一起行为保全禁令。本案所涉刷量软件系在群控软件下衍生的单控刷量软件。用户将购买的软件安装在手机上,借助该软件在抖音APP中模拟真人操作,批量、长时间进行点赞、关注、评论等刷量操作,通过吸引用户回关达到“引流”效果。此种行为较群控软件更加分散隐蔽,识别、防控难度较高,对各内容生产平台持续产生危害。结合此前已经通过司法确认的直接刷量、群控刷量,已基本形成针对刷量行为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体系。
裁判要旨:
二申请人作为抖音的合法权利人,享有保证其产品正常运行和精准分发短视频内容商业模式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人抖音短视频软件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被申请人的行为对抖音产品的正常运行和精准分发机制造成干扰、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大。
三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停止抖竹中针对抖音的相关功能,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宣传行为并未完全停止,产品功能系在运行后台进行话术删除,无法确认涉案功能是否完全停止在前端运行,亦不能确认是否所有已销售的单平台版抖竹已经下线涉案所涉功能,二申请人坚持要求发布禁令,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及本案被诉抖竹购买、功能操作的复杂性、隐蔽性,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具有合理性。
8. 添可诉追觅发明专利侵权诉前行为保全案(2022年度)
申请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甬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等
审理法院及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证保11号
案件概况:本案系发明专利侵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中,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自愿停止产销承诺可以消除保全紧迫性,故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
持。
9. 抖音直播打赏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2021年度)
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全网红人大数据平台
审理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案件概况: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直播平台打赏数据爬取的行为保全案,被行业内称为“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案”。本案为高热发展的直播行业树立了风向标,对于规范数据运营的商业模式和运作逻辑具有标杆意义,明确了平台对非公开数据享有竞争利益,未经授权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并公开牟利的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裁判要旨:
涉案数据系抖音平台上未予公开展示的数据,涉及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系抖音的核心资源,不属于可自由流动的数据范畴。被申请人的数据平台展示了包括抖音在内的全网直播数据,体量巨大,非技术手段几乎不可能实现,被申请人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可能性极大。被控侵权行为破坏抖音产品的运营逻辑和秩序,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侵犯抖音用户的隐私,进而影响用户对申请人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申请人用户流失。该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抓取行为的手段不正当,则后续使用行为自然缺乏正当性基础。涉案打赏数据覆盖抖音全网且不通过技术手段无法实现,被申请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承诺整改后仍未停止,故被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爬取具有高度可能性。
10. 字节跳动诉深圳故事“头条百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2020年度)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案件概况:本案入选“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被申请人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头条”“今日头条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可能性较大;同时以“头条百科”作为网站名称,使用“头条”标识及“你的每一天都是头条百科”宣传语,暗示与“今日头条”知名平台存在关联,易使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较大。被申请人“头条百科”在百度、360、搜狗、必应等搜索引擎排名前三,流量价值难以估量;且经域名仲裁后切换域名、有意屏蔽北京地区、搬离住所地规避送达,恶意拖延侵权时间,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影响被申请人其他合法业务,对其损害明显较小,故裁定支持行为保全。
11. 抖音群控诉中行为保全案(2020年度)
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335号
案件概况:
被申请人通过网站宣传、推广涉案群控系统,向客户销售群控系统的使用账号和安装有相关APP且已登录抖音账号的手机。该群控系统具有批量登录账号、自动随机点赞、自动随机评论、自动随机转发、一键批量涨粉、批量同城圈粉、批量关注好友、批量私信、一键群发消息等功能,通过模拟真人行为,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该案系法院首次针对“抖音”平台上的群控软件颁布司法禁令,此后杭州、广州、襄阳等地法院陆续出具类似禁令,形成了对群控刷量软件的系统性司法规制。
裁判要旨:
抖音系微播视界公司经过长期经营积累数亿用户的真人短视频社交分享平台,微播视界公司对其用户资源、短视频资源和商业模式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涉案群控系统专门针对抖音软件设置功能,通过模拟真人行为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妨碍抖音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干扰抖音平台的精准分发机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保全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而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微播视界公司提供了与申请赔偿金额相同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综合考量权利基础稳定、不采取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损害比较、公共利益等因素,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诉中行为保全。
12. 苏泊尔诉巴赫厨具商业诋毁诉前行为保全案(2019年度)
申请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巴某厨具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行保3号
案件概况:
2019年10月21日下午,苏泊尔公司发现巴赫公司在当日的《羊城晚报》刊登了《感谢你,苏白尔》整版广告,广告所附二维码跳转至“康巴赫官网”后,有一则指控苏泊尔公司“盗用、山寨”其专利技术的声明。与此同时,“康巴赫官方微博”在新浪微博上声称苏泊尔公司对其专利进行模仿、抄袭,并拟于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见证原创”专利维权新闻发布会。
苏泊尔公司委托云知队当晚取证并组织材料,次日(10月22日)下午即向杭州中院递交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书。杭州中院受理后,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赶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前及时制止了不当宣传行为。该案系全国首例商业诋毁诉前行为保全案,入选“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杭州法院涉网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2019)》,浙江高院和杭州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四次跟踪报道本案。
裁判要旨:
巴赫公司宣传活动中所称被侵害的专利为方法专利,其侵权判定不能简单通过产品比对得出结论,且目前亦无相应司法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确实侵害其专利权。因此,巴赫公司在侵权与否并无定论的前提下即大规模开展宣传行为,并已获得大量关注,已对苏泊尔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若巴赫公司针对此事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扩大宣传,将对苏泊尔公司的信誉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予苏泊尔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13. 淘宝针对安徽美景全国首例涉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2018年度)
申请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4034号之二
案件概况:
本案系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中的行为保全。安徽美景公司通过提供远程登录淘宝用户的“生意参谋”账户或直接向其用户提供“生意参谋”数据内容的方式,将淘宝“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作为自己产品的内容向他人提供,获取商业利益。淘宝公司就其大数据产品“生意参谋”中的数据权益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裁判要旨:
淘宝公司经授权取得淘宝用户数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权利,对其“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所提供的数据内容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美景公司组织并帮助他人出租、披露市场行情产品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利,已涉嫌侵犯淘宝公司对相关数据产品所享有的权益,直接导致数据产品订购客户流失,损害淘宝公司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鉴于美景公司组织并帮助他人披露“生意参谋”数据内容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若不立即停止其被诉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后续行为难以控制,而且将给淘宝公司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准予淘宝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14. 咪咕视讯诉新湃区块链世界杯直播不正当竞争禁令案(2018年度)
申请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某区块链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初1842号
案件概况:
2018年6月28日,正值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期间,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系2018世界杯的中国大陆地区新媒体及电信传输渠道指定官方合作伙伴。新湃区块链技术(杭州)有限公司通过“抓饭直播”平台直播2018世界杯赛事,分流了咪咕视讯的流量。咪咕视讯于案件受理同日即向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提出禁令申请。7月4日,法院作出裁定。本次禁令旨在及时有效地制止直播平台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解决时效性、紧迫性较强的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
1.新湃公司通过抓饭直播平台直播2018世界杯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咪咕公司的合法权益,若不及时制止,必然对咪咕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新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直接损害了业已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授权许可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亦破坏了咪咕公司依据授权所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分流了咪咕公司的潜在用户市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2018世界杯赛事将持续到2018年7月15日,之后的直播赛事节目势必会吸引更多用户观看,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责令新湃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3.对于新湃公司抗辩称抓饭直播平台是主播和粉丝之间的互动空间、与咪咕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为用户在抓饭直播平台上观看世界杯直播赛事节目,不仅仅是为了与主播之间进行互动交流,而是主要为了欣赏精彩的足球比赛过程,这与咪咕公司所提供的直播赛事节目具有内容上的同一性,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4.新湃公司主张其已将域名转让、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认为新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网络域名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从ICP备案信息来看涉案网站的主办方仍然为新湃公司,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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