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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团队代理”全国首例软件源代码、算法、逻辑技术秘密侵权案”两审均胜诉

时间:2026-06-10

在软件开发行业,核心员工跳槽引发的技术秘密泄露是常见的纠纷,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其承载的算法、逻辑能否作为互不相同、独立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针对这一问题,近日,浙江高院就一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算法、逻辑与源代码作为独立技术信息的审查原则,同时,实现了“接触可能性”认定的去泛化,摒弃仅凭职位推定的粗放逻辑,对软件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为全国首例将“软件源代码和算法、逻辑”均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案例。本案入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30件候选案例)


案件回顾

浙江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二审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 681 号


浙江某软件公司认为其离职员工成立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软件构成对其涉案权利软件的侵害,以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将浙江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离职员工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诉诸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技术具有合法来源、各被告未接触技术秘密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软件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构成要件,张某乙从浙江某科技公司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浙江某科技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张某乙系浙江某软件公司的前员工,且实施了侵犯浙江某软件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但仍实际获取、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并且与张某乙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判决浙江某科技公司、张某乙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浙江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00万元。各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计算机软件的算法、逻辑与源代码系互为独立的技术信息,可分别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由于同一算法、逻辑可通过不同源代码表达,在评价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及进行比对时,应对算法、逻辑及源代码分别予以审查。

2. 软件技术秘密侵权的认定遵循“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原则: 离职员工曾负责涉案软件核心算法的编写与管理,具备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条件。若被诉软件与涉案技术秘密在多项核心技术、特征及错误信息上高度雷同,且其研发周期远短于行业正常周期,同时被告无法举证自主研发等合法事由,即可认定侵权。


案件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软件源代码和算法、逻辑”均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案例,展现了法院在软件技术秘密侵权认定中的精细规则与价值平衡。首先,确立了算法、逻辑、源代码的独立保护原则,将三者视为可独立构成技术秘密的客体,需分别审查其“三性”并进行侵权比对。其次,界定了技术秘密主张的具体化标准,要求主张的技术要素必须是能独立承载技术信息的最小单元。再次,实现了“接触可能性”认定的去泛化,摒弃仅凭职位推定的粗放逻辑,转而严格依据企业内部权限管理、代码访问控制等具体事实进行差异化认定。最后,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民事责任的审慎认定规则,强调需考察其个人是否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有效防止了责任泛化。


:本案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商业秘密权利人一、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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