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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云知队(罗云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元抢一万游戏道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围“2025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20件候选案例之一>
“一元抢一万游戏道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某游戏公司是《某游戏》的权利人,游戏道具A是《某游戏》中的游戏货币名称。原告发现,被告寻某公司(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在其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某游戏》主题任务”或广告,提供视频制作参考素材和固定话术,鼓励用户或付费委托MCN机构制作“某游戏”相关视频并在视频中或评论区挂载“戳!1元抢1万游戏道具A”等链接。用户点击该链接会显示抽中一万游戏道具A,随后跳转至拼多多软件的下载界面(未下载时)或拼多多软件本身(已下载时)。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寻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其实际无法向抽奖用户兑现一万游戏道具A,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整体行为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某游戏公司经营业务不同,被诉侵权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公司产生混淆,且其实际向抽奖者兑现与1万游戏道具A等价的娱乐补贴金,不构成虚假宣传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35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在维持一审虚假宣传认定的基础上,认定被告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点评
互联网竞争环境下,“蹭联名”“傍品牌”的行为表现形式不断增多,隐蔽性及复杂性不断增强。本案即是知名平台为吸引游戏用户下载或使用其平台,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游戏玩法视频的方式插入推广链接,擅自使用他人游戏知名的商业标识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互联网时代新型仿冒行为的判定,仍要从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否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互联网竞争的特点。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涉案多个商业标识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的方式,以各标识结合之后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意义,从而整体上规范其他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尤其是对于特定联系的认定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可替代性标准,而以互联网中常见的合作、许可、联名关系作为混淆认定的标准。本案的审理,划清了权利保护的边界,既鼓励互联网产业各环节加大品牌及延伸领域的投入,又通过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恢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展现了通过引导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开放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的司法智慧。
本案由云知队姚小娟律师作为本案原告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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