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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代理某公司竞业禁止案二审胜诉

时间:2009-04-08

  

 

 

 

 

特别提示:
 
罗云律师作为浙江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就该公司原员工张某(化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一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现本案一审已经审结,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罗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万元。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期限为两年即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合同约定:被告在劳动期限内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6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份,约定:张某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一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都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如果张某违反此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原告浙江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07年9月,张某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辞职,原告同意。同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就违约金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抵消达成一致。200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杭州A公司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同月,原告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如电话录音公证、现场公证。此时,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竞业禁止行为,被告置之不理。2008年5月,原告在杭州A公司的网站上发现被告的介绍,遂对此再次证据保全。2008年5月,原告向杭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仲裁庭遗漏了部分证据,对事实认定错误,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竞业禁止行为;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庭审中,鉴于竞业限制期已过,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请。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被告在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的杭州B公司任职,被告与杭州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是在收到仲裁传票后才知道A公司将其照片登在其网站上。2、原告没有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不足;且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原告不能以该违约金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相抵消。3、被告支付1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显示公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A公司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被告提供了其与杭州B公司之间的合同,社保证明等;这些证据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反映被告未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从事多份工作,所以不能排除被告在A公司任职的可能。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2、原告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能作为被告是否遵守竞业限制合同的前提。即使原告没有支付,被告可以向其主张该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违约金。故对被告主张原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予采纳。3、原被告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太过悬殊,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违约金*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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