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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罗云律师团队代理服装款式抄袭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时间:2026-03-11

服装款式整体搬运、抄袭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原告上海锦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飘某服装有限公司、黄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2235号


原告代理律师:  姚小娟、崔昊瀚律师


导读

在服装行业原创设计投入大、仿版抄袭成本低的市场环境下,无外观专利的原创服装款式能否获得法律保护、抄袭仿制行为如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成为行业维权焦点。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锦某服饰有限公司诉杭州飘某服装有限公司、黄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大量仿制原告原创服装款式、攀附品牌商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服装行业原创款式维权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案情简述

原告系 “郁某某” 品牌女装经营者,经长期运营培育,该品牌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其独立研发的服装款式为核心竞争资源。被告飘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 “韩某某专柜” 店铺,大量销售与锦某公司 “郁某某” 品牌原创款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服装,使用 “商场同款”“专柜正品” 等宣传用语,借助淘宝识图功能优先展示仿版产品,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锦某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飘某公司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黄某某作为飘某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店铺运营,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锦某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裁判要旨

1.原创服装款式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核心经营资源与竞争优势,原告提交设计底稿、产品图册、公开发布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对在先原创服装款式享有竞争性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

 

2.抄袭仿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无原创设计投入,大量抄袭原告 26 款服装款式,紧跟原告上新节奏,部分款号与原告一致,同时使用 “商场同款”“专柜正品” 误导消费者,利用平台识图功能攫取交易机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3.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认定:被告飘某公司侵权款式占店铺总款式 60% 以上,主观过错明显;黄某某作为唯一股东直接参与运营,且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与飘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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