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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作为法治实践的生动样本,承载着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所建立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为法官公正司法提供权威参考,为社会公众学法用法提供清晰指引,也为学者深入科研给予丰富素材,为律师专业办案送上有力参考。
近日,由云知队代理的北京某界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幸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详情如下:
北京某界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4-09-2-182-004
【案号】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1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29日)
【裁判要旨】
1. 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2. 图片验证码识别平台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共同实现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对于该平台的组织运营者,应当依照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共同犯罪论处。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诉称:其系“抖音”APP的开发者,被告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信息公司)系“小葫芦官网”的经营者。被告未经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其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违背原告用户数据期待,严重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1.上海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使用“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2.上海某信息公司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小葫芦大数据”微信公众号、“小葫芦大数据”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3.上海某信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币种下同);4.判令上海某信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某信息公司辩称:其是通过OCR识别技术,经过整合加工后形成数据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某科技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上海某信息公司系“小葫芦官网”的经营者。“小葫芦官网”提供“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可分别查询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礼物价值及收入依次排名的各个主播的头像、昵称及具体礼物收入金额、送礼人数、直播记录等,以及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打赏礼物总价值依次排名的各个打赏用户的头像、昵称及具体的累计礼物贡献值、送礼总额、喜欢主播、送礼详情等。随机选取的“抖音”主播,均能在“小葫芦官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及其直播数据分析。其中部分主播能够显示两个小时以内的直播数据。选取部分主播,“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该些主播相应时间段内“收到贡献值”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后台数据差额约为0.1—3500元不等。上海某信息公司在“小葫芦官网”上提供不同售价会员版本,购买后可享有不同权限的数据功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一、上海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获取、使用“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涉案数据;二、上海某信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上海某信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四、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信息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浙0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上海某信息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是上海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上海某信息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上海某信息公司运营的“小葫芦”平台提供的是数据分析产品,虽然与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提供的社交服务有所区别,但涉案数据本身能够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带来竞争优势,上海某信息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客观上影响到“抖音”用户对“抖音”平台数据安全的信心及个人隐私的担忧,造成平台用户的流失及平台利益的减损,进而妨碍、破坏“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行,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二、上海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抖音”平台的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等具体金额的相关数据均属非公开信息,上海某信息公司也认可直播界面仅有两处打赏信息,且信息界面均不完全,从“抖音”直播间前端页面无法获取完整的打赏数据。上海某信息公司辩称系通过OCR技术识别并整理直播间截图信息,但其无法给出相较北京某科技公司自身技术手段具有更高数据处理精度的合理解释,也无有效证据证明系调用OCR技术。法院现场勘验结果也表明,按照上海某信息公司所述的群控软件+ OCR识别技术,事实上无法获取如此精确的数据信息。鉴于上海某信息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法院认定上海某信息公司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
“抖音”平台仅公开部分用户数据系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以及产品发展策略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上海某信息公司利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获取“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信息,并将获取的数据加工后在“小葫芦”平台进行展示销售。一方面,这危及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数据安全环境,侵犯了“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的隐私,影响了“抖音”及相关附属产品和服务的商业策略的实现;另一方面,普通用户的打赏数据被获取,即意味着对应用户的浏览兴趣、消费水平与使用频率等个人敏感信息被掌握。此类个人敏感信息未经信息持有人本人许可而擅自被获取,他人仅需支付一定对价即可获得用户个人的隐私数据,不仅会严重影响“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对“抖音”平台的信任,导致用户流失与商誉损害,更有可能造成社会层面对于自身数据被轻易获得并随意公开的恐慌等结果。
综上,上海某信息公司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北京某界科技有限公司。此外,本案还曾被评为“2022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2年度浙江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杭州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行为保全案被评为“2021年度杭州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例”“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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