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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第五届金线奖暨司法案例奖

时间:2025-01-09

编者按:

金线奖是以“中国标准、行业创新”为宗旨,由高杉LEGAL和威科集团联合发起,金线视野主办,中国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推出的一个法律行业中立评奖项目,致力于打造兼具科学性、创新性与指导性的权威榜单。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界同仁们积极参与了评选,提交了数百份申请材料,经过评委们根据创新性、影响力、专业性、可复制性等维度,对每一份材料进行严格打分。一共31件获奖作品,其中知识产权占据3席。


最终,团队代理的春风动力与赛某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为知识产权领域三个案例之一


获奖理由:该案是一起因雇员跳槽引发的系列专利权属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核心案件。该案中,原被告作为全地形车行业的直接竞争对手,被告从原告处挖角含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全链条核心岗位30多名员工。跳槽的研发人员在短短数月内申报了几十起专利,利用了并延续了其在原告处任职时的技术积累,由此双方爆发了20余起专利权属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其中一起,涉及全球首台发动机缸头倒置的ATV全地形车布局方案的技术秘密案件,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厘清了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性的标准之差异,揭示了被告攫取原告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改判认定原告的全地形车布局方案具备非公知性,保护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

基本案情:

该案是一起浙江某动力公司与某威公司因雇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1)原告春风公司自主研发完成多套全地形车方案,形成大量图纸资料并制造多款测试样车。为保护项目方案、图纸、资料等商业秘密,春风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被告徐某、李某华均为原告春风公司前员工,徐某曾担任整车工程师、研发设计主管、技术中心整车专家,李某华曾担任整车工程师。2018年8月,被告徐某、李某华先后从春风公司离职后均加入被告赛格威公司。2018年12月,赛格威公司成立,并于2019年3月初启动全地形车项目。赛格威在2019年1月申请了涉案的名为“行驶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920062017.8,2019年11月获得授权。

(3)后原告春风公司发现,前述专利文件中的技术内容与春风公司全地形车项目形成的技术秘密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认为被告赛格威公司、徐某、李某华将其技术秘密公开披露,遂将赛格威公司及徐某、李某华诉至苏州中院,要求法院认定被告赛格威公司、徐某、李某华侵害其商业秘密,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
(4)2022年3月9日,苏州中院认为案涉技术秘密容易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组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由此认定双方具有争议的技术秘密信息组合整体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6)另一方面,最高院还指出,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决定中对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并不必然影响本院针对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判断。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即便该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必然意味着该技术方案所体现的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5)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0万元。


裁判要旨:判断组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将组合信息的各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以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信息整体已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组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


注: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春风动力公司。


来源: 第五届金线奖完整获奖名单发布

         最高院再出商业秘密改判重大裁判,重点厘清专利无效与秘点要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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