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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直接竞对在我方上市关键时期,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索赔500万。我方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我方观点,宣告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对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由云知队周琳律师、罗云律师代理本案第三人某拟上市公司。
近日,云知队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的行政判决书,维持此前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驳回原告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大型液氨储罐设备结构专利,专利权人起诉被告认为由被告承揽建造的储罐项目侵害其专利权。云知队代理被告应诉,并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无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有五点:(1)违反了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且公知常识没有证据证明;(2)使用三篇及三篇以上的现有技术评述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且使用技术领域完全不同的现有技术,违反审查原则;(3)对于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认定错误;(4)遗漏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且遗漏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5)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公开,亦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我方作为第三人,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对于专利权人的理由逐一做出清晰回应,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包括”关系,通常应当理解为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不能理解为可以用具体实施例内容替换权利要求书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且结合发明目的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不能作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因此,被诉决定对于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认定正确,原告所主张遗漏的技术特征均已公开。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本案在无效程序中,我方曾明确主张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复合膜”的结构及具体使用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亦就此充分陈述了意见,并未违背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4)评价本专利技术方案及技术特征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评价某一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审查员若苛求区别特征必须出自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常识证据,则专利申请做出没有公知常识记载的微笑改动即可获得授权,显然该种授权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因此,审查员可以站位本领域,从简单的逻辑推理、有限的实验,是否容易想到等角度判断区别特征是否被公开,以此弥补公知常识证据的不足。
(5)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当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的明确记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因此,被诉决定采取多篇对比文件评述通过现有技术简单叠加而得到的本专利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