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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撤诉,没门!5000万专利侵权一审被驳回
近日,云知队代理被告收到了一份“特殊且意义重要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在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现场勘验后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未获法院批准,进而法院继续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提起的停止侵权、赔偿5050万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保温材料领域的发明专利,原被告双方均为细分领域头部知名企业,原告曾于2019年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及被告全资子公司所使用的生产设备落入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申请法院对被告全资子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了证据保全,经过开庭审理并补充多次进行现场勘验后,因被告全资子公司的生产设备缺少技术特征并存在多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原告主动申请法院撤诉。
时隔四年,正值被告上市的关键时期,原告再一次以该件专利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及被告另外一家子公司所使用的生产设备落入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其专利权,并提出了5000万元的高额赔偿诉请,同时还申请法院针对被告的生产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
对此,我方主张被诉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三点区别技术特征(与前案相同):其一,被诉侵权设备缺少“批次计量称”的技术特征;其二,被诉侵权设备采用的是“球形研磨介质”,并非“圆柱形研磨介质”,恰好系涉案专利说明书为了实现发明目的而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其三,被诉侵权设备并非采用PLC自动控制,而是采用通过人工手动开关控制,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亦不等同。
经过现场勘验后,原告突然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降低赔偿数额以降低诉讼费用。
然而,针对原告利用同一件专利反复起诉、撤诉的行为,我方表示强烈反对,且综合考量原告在本案与前案中的表现,法院亦决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经过继续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不侵权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设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指出,“原告以侵权为由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实不可取,本质上系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诉权,本院基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发挥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对原告的撤诉不予准许,并在查明事实后及时作出裁判“。
注: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作为本案一审代理人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