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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沙机滚筒总成专利维持有效

时间:2023-01-10

编者按:

云知队作为专利权人在杭州中院针对被告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第一时间向专利复审委提起宣告无效,近日。专利复审委做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针对涉案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供了6份证据+2份附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一共提出了3种证据组合方式,主张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涉案专利使用内齿圈而对比文件为行星齿轮支座,并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证据公开。

针对无效请求人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启示的论述,云知队经过与专利权人的仔细研究讨论,并对涉案专利发明点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展开深度剖析,制定了周密的答辩策略。

我们认为本案区别技术特征远不止一点,而是有四点:一是涉案专利保护制砂机的滚筒结构,而证据1公开的是用于磨台的碾压辊;二是证据1没有清楚明确的公开齿轮传动系统的具体结构,仅有一级传动,而本专利系二级传动;三是我们的专利中主轴与齿轮传动轴系相对转动连接,而证据1中的主轴与传动轴非相对转动;四是本专利的齿轮传动系统系置于碾压筒内,而证据1的齿轮传动系统实际上是在碾压筒的侧面。对于技术启示而言,基于传动路径及结构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通过组合将行星齿轮应用与证据1上。

最终,合议组采纳了我们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及技术启示的论述,维持了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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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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