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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功代理某技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诉一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原告之前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局取证、鉴定后,中止。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起诉索赔500万。
被告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1、原告并未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范围以及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2、原告与被告公司合作期间,被告公司帮助原告深度孵化了涉案产品。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本就为双方所共有;
3、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技术秘密。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删除设备中残留的原告公司的源代码,并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请。
本案由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